關於電子簽名是否有法律效力,《電子簽名法》有明確的規定
第十三條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壹)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
(二)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三)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四)簽署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
第十四條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壹般來說,個人和普通企業很難實現這些要求,使用可靠的第三方電子簽名平臺可以從技術個解決這些問題。
就以如何實現電子簽名屬於簽名人專有和控制為例
電子簽名必須捆綁某個特定的主體,可以是單位或個人。世界上現有應用最廣泛的電子簽名技術是數字簽名技術,數字簽名技術中的數字證書可用來制作數據電文,該證書必須捆綁特定的主體才能使用。
數字證書分為兩類:
壹類稱為“軟證書”,及文件數字證書,可存放在電腦裏或托管在雲服務器上;
另壹類稱為“硬證書”,存放在類似U盤的USBkey裏。
從法律效力上講,這兩類數字證書並無不同。社會公眾使用的數字證書應由獲得工信部《電子認證服務許可證》的CA機構頒發;而每個合法的CA機構應提供電子簽名認證證書目錄信息查詢服務以及提供電子簽名認證證書狀態信息查詢服務。
從司法實踐的角度來講,法官應首先查明如下事實:
(1)用於電子簽名的數字證書是否系工信部許可的CA機構頒發;
(2)數字證書屬於誰所有以及將數字證書頒發給電子簽名人的過程。
總之,電子簽名、電子印章不僅僅應用於互聯網行業,如今已經廣泛應用於各個領域的不同場景,成為數字辦公不可或缺的工具,同時也是企業降本增效的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