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個性簽名 - 什麽是專利?專利是法律授予發明創造的壹項獨占權,它既可以是壹項產品

什麽是專利?專利是法律授予發明創造的壹項獨占權,它既可以是壹項產品

專利是專利權的簡稱.是指壹項發明創造,即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專利申請,經依法審查合格後,向專利申請人授予的在規定的時間內對該項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 專利可以分為三類: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如何區別呢?例如:電話機的研制可以申請發明專利;將臺式電話機改為壁掛式電話機時,可以申請實用新型專利;而卡通電話機(如把壹只電話機做成狗的模樣)則可以申請外觀設計專利。 1)專有性:專有性也稱"獨占性",所謂專有性是指專利權人對其發明創造所享有的獨占性的制造、使用、銷售和進出口的權利。也就是說,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進行為生產、經營目的的制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和進出口其專利產品,使用其專利方法,或者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的制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和進出口依照其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否則,就是侵犯專利權。2)地域性:根據《巴黎公約》規定的專利獨立原則,專利權的地域性特點,是指壹個國家依照其本國專利法授予的專利權,僅在該國法律管轄的範內有效,對其他國家沒有任何約束力,外國對其專利不承擔保護的義務,對其壹項發明創造只在我國取得專利權,那麽專利權人只在我國享有專利權或獨占權。如果有人在其他國家和地區生產、使用或銷售該發明創造,則不屬於侵權行為。3)時間性:是指專利權人對其發明創造所有擁有得法律賦予得專有權只在法律規定得時間內有效,期限屆滿後,專利權人對其發明創造就不再享有制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和進口得專有權。專利權的期限,我國現行專利法規定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以及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期限自申請日起分別為20 年、10 年、10 年。4)無形性:專利權是無形的,不少人往往把專利權的這壹特點視為其保護對象--專利權保護的技術,其實無形性是專利權本身。否則如對商標來講,其對象是圖案,顯然不是無形的。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1988 年編寫的《知識產權教程》闡述了現代專利文獻的概念:“專利文獻是包含已經申請或被確認為發現、發明、實用新型和工業品外觀設計的研究、設計、開發和試驗成果的有關資料,以及保護發明人、專利所有人及工業品外觀設計和實用新型註冊證書持有人權利的有關資料的已出版或未出版的文件(或其摘要)的總稱。”該教程還進壹步指出:“專利文獻按壹般的理解主要是指各國專利局的正式出版物。”例如:專利說明書、專利公報、專利文摘、專利索引、專利分類表等。 所謂專利文獻,從狹義上講是指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布的專利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從廣義上講專利文獻還包括說明書摘要、專利公報以及各種檢索工具書、與專利有關的法律文件等。目前, 世界上絕大部分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專利制度,並且有許多國家和組織用官方文字出版專利文獻。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統計,世界上 90%-95%的發明能在專利文獻中查到,並且許多發明只能在專利文獻中查到。可以說,專利文獻幾乎記載了人類取得的每壹個新技術成果,是最具權威性的世界技術的百科全書。 當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單位或者個人就同壹發明創造分別提出專利申請時,應該如何處理?專利法是以專利權人對其發明創造專利享有獨占權為基本原則的。所以壹項發明創造只應授予壹個專利權。換言之,壹項發明創造若給予兩個以上專利權,就違背了專利權獨占性的原則。在日本將這壹原則稱之為"壹發明壹專利原則",在美國稱為"排除重復專利原則"。當同壹內容的發明創造分別由若幹個單位或者個人申請專利時,只能對其中壹個單位或者個人授予專利權,專利權究竟授予誰?各國專利法對此壹直存在著兩種原則。第壹種,先發明原則。即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申請專利時,不論誰先提出專利申請,專利權授予最先完成發明的申請人。目前,只有美國和菲律賓采用先發明原則。第二種,先申請原則。即,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申請專利時,不管是誰最先完成的發明,專利權授予最先提出專利申請的申請人。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采用先申請原則。我國采用先申請原則。我國的單位或者個人完成發明創造後,應當及時提出專利申請,過晚提出申請,就有可能被他人搶先提出專利申請而失去取得專利權的機會。但是,發明創造構思尚不成熟,或者申請文件尚未準備充分,則不宜倉促提出專利申請,不然在以後的審批程序中出現問題,也會影響專利權的取得。 專利保護的客體是指專利保護的對象,也就是說,可以取得專利保護的發明創造。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給以專利保護的客體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這三者統稱為" 發明創造"。不過,在我國,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隨讓是以專利保護,但不應認為是《巴黎公約》上所說的"專利"。因此各國對專利保護的客體的規定不盡相同。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受理發明專利申請以後,必須依照專利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查。發明專利申請的主要審查程序有,初步審查、公布專利申請、請求實質審查、實質審查。 初步審查是指對專利申請是否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形式要求以及明顯的實質性缺陷進行審查。 實質審查主要是對專利申請是否符合授予專利權的實質性條件所進行的審查。 專利說明書有廣義和狹義兩種解釋。就廣義而言,專利說明書是指各國專利局或國際性專利組織出版的各種類型說明書的統稱。包括未經過專利性審查的申請說明書,如德國公開說明書、日本公開特許公報,中國發明專利申請公開說明書等;以及經過專利性審查的專利說明書,如美國專利說明書、前蘇聯發明說明書、中國發明專利說明書等。專利說明書是專利文獻的主體。其主要作用,壹方向是公開新的技術信息,另壹方面是確定法律保護的範圍。只有在專利說明書中才能找到申請專利的全部技術信息及準確的專利權保護範圍的法律信息。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統計,目前有90 多個國家(地區)及組織用大約30 種文字出版專利文獻,每年出版的專利文獻大約有100 多萬件。其中,以日本、前蘇聯、德國、美國、法國、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歐洲專利局、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出版量最大,約占世界每年專利文獻出版量的 80%左右。這些統計數字主要是就專利說明書而言的。就狹義而言,專利說明書是指經過專利性審查、授予專利權的專利說明書。 這是壹種未經實質(專利性)審查、也尚未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專利申請說明書。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對發明專利申請實行早期公開、延遲審查制度。發明專利申請提出後,經初步(形式)審查合格,自申請日起滿18 個月即行公布,出版發明專利申請公開說明書。其他國家出版的與此類似的說明書有:日本公開特許公報、歐洲專利申請說明書、德國公開說明書等。 這是根據我國 1985 年專利法出版的壹種經過實質(專利性)審查、尚未授予專利權的說明書。1985 年專利法規定,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專利局可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經實審合格的,作出審定,予以公告,出版發明專利申請審定說明書。自公告日起三個月內為異議期,期滿無異議或異議理由不成立,對專利申請授予專利權。為減少重復出版,壹般不再出版專利說明書。1993 年專利法取消了異議程序,發明專利申請審定說明書也停止出版。日本公告特許公報也屬此類。 所謂復審,是指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其專利申請不服,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其專利申請或者發明創造專利進行再審。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和不相近似,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想要獲得專利權,第壹步應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申請。專利申請要提交請求書、說明書、權利要求書等申請文件並交納申請費。專利申請文件和專利申請費可以提交給國家知識產權局上海專利代辦處。 壹項能夠取得專利權的發明創造需要具備多方面的條件。首先是具備實質性條件,即具備專利性;其次還要符合專利法規定的形式要求以及履行各種手續。不具備上述條件的申請,不但不可能獲得專利,還會造成申請人及專利局雙方時間、精力和財力的極大浪費。為了減少申請專利的盲目性,節省申請人及專利局雙方的人力和物力,專利申請人在提出申請以前壹定要做好以下準備工作。1)學習和熟悉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詳細了解什麽是專利,誰有權申請並取得專利,如何申請和取得專利。同時,也應了解專利權人的權利和義務,取得專利後如何維持和實施專利等。2)對準備申請專利的項目是否具備專利性進行較詳細的調查。在作出是否提出專利申請以前,應當廣泛掌握資料,充分了解現有技術的狀況,對明顯沒有新穎性或創造性(或獨創性)的,就不必再提出申請。由於現有技術包括專利文獻、非專利文獻、本專業的權威性期刊和專著等,還包括國內同行業的技術現狀,所以對現有技術作全面調查是壹項十分細致和繁鎖的工作。盡管這樣,對現有技術的調查還是壹個不應缺少的環節。申請人至少應當檢索壹下專利文獻,因為專利文獻包含了國內外最新的技術情報,又有比較科學的分類方法,往往可以給申請人較大幫助。此外,專利局下屬的檢索咨詢中心還設有申請專利前的有償檢索服務,如果申請人經濟上許可,自然這是調查現有技術最快捷的方法。3)需要從市場經濟的角度對申請專利進行認真考慮。申請專利必須繳納申請費、審查費,如果被批準,還要繳納專利登記費、年費等,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還要繳納代理費,這是壹筆相當不小的投資。申請人應對自己的發明創造技術開發的可能性、範圍及技術市場和商品市場的條件進行認真預測和調研,以便明確在取得專利權以後實施和轉讓專利的條件及可能獲得的經濟收益,明確不申請專利可能帶來的市場和經濟損失。這些都是申請人作出是否值得申請專利、申請什麽專利(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和在什麽時候提出專利申請等問題時應當顧及的重要因素。4)了解專利申請文件的書寫格式和撰寫要求、專利申請的提交方式、費用情況和簡要的審批過程。專利法規定,申請壹但提交以後,就不能再作實質性修改,所以申請文件特別是說明書寫得不好,將成為無法補救的缺陷,甚至可能導致很好的發明內容,卻得不到專利。權利要求書寫得不好,常常會限制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不了解申請手續、審批程序,也往往會導致申請被視為撤回等法律後果。撰寫申請文件有很多技巧,辦理各種申請手續也是十分細致、要求很嚴格的工作,申請人如果沒有把握,最好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辦理申請手續。5)其它在申請前應註意的事項:a.為了保證專利申請具有新穎性,在提出專利申請以前,申請人應當對申請內容保密。如果在發明試驗或鑒定的過程中有其它人參與,應當要求這些人員也予以保密,必要時可以簽訂保密協議。已由國務院主管部委或全國性學術團體組織或舉辦過新技術、新產品鑒定會和技術會議的,為了不喪失新穎性,應當按照專利法第24 條的規定,在鑒定會或技術會議後6 個月之內提出申請。 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 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 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說明要求專利保護的範圍。 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以及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等文件,並且應當寫明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及其所屬的類別。 當發明創造人不能按照專利局的規定辦理專利申請等各種專利事項時,可以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辦理有關事項。專利代理顧名思義是指由他人代為把當事人的創造發明向專利局申請專利或代為辦理當事人其它專利事務。專利代理是壹種委托代理,它是指專利代理機構受壹方當事人的委托,委派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的在專利局正式的專利代理機構中工作的人員,作為委托代理人,在委托權限內,以委托人的名義,按照專利法的規定向專利局辦理專利申請或其它專利事務所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專利代理人資格是經特定考核後取得的,任何其他機構和個人無權接受委托,不能從事專利代理工作。專利代理機構可以承辦專利咨詢;代寫專利申請文件;辦理專利申請;請求實質審查或者復審的有關事務;請求撤銷專利權、宣告專利權無效等有關事務;辦理專利權的轉讓、解決專利申請權、專利權歸屬糾紛等事務。 商標是壹種顯著的標記,它能將不同企業生產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區別開來。商標的起源可追溯至古時候,手工藝人在他們創作的藝術品上刻上他們的簽名或標記。多年來,這種標記演變成了今天的商標註冊保護制度。由於獨特的商標顯示了商品或服務的特性和質量,該制度能幫助消費者區別並購買符合他們需要的商品或服務。 商標註冊保護制度通過授予商標權人使用商標來標示其商品或服務(以區別於其他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獨占權,或者是許可他人有償使用,來實現商標權人的經濟利益。商標的保護期為10 年,但商標權人可以通過續展註冊延長商標的保護期限,續展註冊沒有次數的限制。 商標可能是壹個單詞、字母、圖形或是它們的組合,包括圖畫、符號等平面形象,我國現行商標法尚未將立體形象列入保護範圍。商標的標識還應具有顯著特征,易於辨認,消費者可以據此把該商標標示的產品或服務同其他商標標示的同類產品或服務區別開來。 申請商標註冊,首先應向商標局提交申請書、商標圖樣、附送有關證明文件,並繳納申請費用。申請必須指明該商標用於何種商品或服務。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是指商標註冊具有法律效力的時間界限,也稱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期限。《商標法》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可提出續展申請,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 註冊商標是指商標註冊申請人向國家商標主管機關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並獲得核準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標誌。註冊商標在其有效期限內,註冊人享有該註冊商標的專用權,嚴禁任何組織或個人仿冒、抄襲,未經註冊人許可,他人不得使用該註冊商標,其專用權受到國家的法律保護。 組合商標是指由文字和圖形兩部分組合而成,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上的標誌。組合商標具有圖文並茂、形象生動、引人註意、容易識別、便於呼叫等優點。但文字與圖形的組合必須協調,表達的中心思想必須明確,不可用牛的文字配合馬的圖案,令消費者不知所雲。這種中心思想不突出,缺乏顯著性的組合商標,不僅令消費者費解,在申請人提交此類商標註冊申請時,也難以獲得核準註冊。 集體商標是指由社團、協會或其他合作組織,用以表示聯合組織及其成員身份的標誌;由其組織成員使用於商品或服務項目上,以便與非成員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該種商標稱之為集體商標。註冊、使用集體商標,有利於中小企業的聯合,促進其集約經營,形成在市場中有競爭力的銷售渠道,有利於產品和商標的宣傳,促進規模經營。?證明商標是指對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原料、制作方法、質量、精密度或其它特點具有保證意義的壹種標誌,又稱之為保證商標。這種商標壹般由商會或其他團體申請註冊,申請人對商標的指定商品或服務具有檢驗能力,並負保證責任。 商號(Trade Names,又稱:企業標誌,廠商標誌)主要是指從事生產或經營活動的經營者在進行登記註冊時用以表示自己營業名稱的壹部分,是工廠,商店,公司,集團等企業的特定標誌和名稱,依法享有專有使用權。商號權屬於《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所定義的工業產權範疇,經過依法登記而取得的商號,同樣受到法律的保護。我國法律對商號權未有明確規定,但《民法通則》中對企業名稱權的保護有具體規定。商號權具有人身權屬性,與特定的商業主體的人格與身份密切聯系,與主體資格同生同滅。商號權又具有精神財產權屬性。依世界通例,都確認商號權的排他性和專用性。商號權人不僅可依法使用其商號,而且有權禁止他人重復登記或擅自冒用、盜用其商號,並有權對侵害其商號權行為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對於商號權的轉讓,各國法律有不同的規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類似於法國法的規定:允許對商號買賣、許可使用或設為抵押。商號與商標的關系極為密切,經常壹起出現在同壹商品上,商號有的情況下可以成為商標的壹個組成部分或同壹內容,但有時又不是。商號和商標在作用和性質上是有區別的,主要表現為:1)商標主要是用來區別商品的,代表著商品的信譽,必須與其所依附的某些特定商品相聯系而存在,商標權屬知識產權;商號主要是用來區別企業的,代表著廠商的信譽,必須與商品的生產者或經營者相聯系而存在,商號權屬名稱權,所以商號權與人身或身份聯系更緊密。2)商標按照《商標法》的規定進行註冊和使用,具有專用權。其專用權在全國範圍內有效,並有法定的時效性;商號按照《公司法》或《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登記註冊,同樣具有專用權。其專用權在所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的地域範圍內有效,並與企業同生同滅。 3)在我國,商標權有專門的商標法保護;而商號權僅比照民法通則關於企業名稱權的保護方法保護。4)帶有某公司商號標記的含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到另壹國家時,銷售人有必要就其商標在另壹國家註冊,卻沒有必要就其商號再行註冊。當有些企業將自己的商號註冊成商標使用,或者將已註冊的商標變更登記為企業的商號,商標和商號就成為同壹內容或是其中的壹個組成部分。這都是《商標法》、《公司法》及《企業登記管理條例》所允許的。 1)同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以及勛章,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旗幟、微記、名稱,“紅十字”、“紅新月”的標誌、名稱相同或近似;2)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和圖形,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它特點的;3)帶有民族歧視性的,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著作權是法律賦予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的創作者對其作品的權利。 我國著作權法實行自動保護原則,即作品創作完畢,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續,也不論是否發表,便可自動地享有著作權。為維護作者的合法權益,解決自動保護可能產生的權屬糾紛,我國著作權管理機關還受理作品的自願登記。但作品的自願登記只是著作權歸屬的初步證據,並非必經程序。 著作權包括人身權(精神權利)和財產權(經濟權利),即: 1)發表權 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 以及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公之於眾的權利。2)署名權 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3)修改權 即自己修改或者授權或禁止他人修改的權利。2)保護作品完整權 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5)獲得報酬的權利。 著作權法所稱的侵權行為是指違反著作權法規定的義務,侵害他人依著作權法享有的人身權或財產權的行為。如果侵害他人的財產權是直接基於違反合同義務發生的,這種行為通常僅視為違約行為,而由行為人承擔違約責任。 在壹般情況下,構成侵害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而應承擔侵權責任的行為,應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違法性。著作權法規定具有某種特定資格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享有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也就規定了壹切他人相對的不得加以妨害的義務。違反這些義務,就違反了法律。在某些情況下,法律沒有規定他人相對的義務,也就不發生違法行為。例如,使用不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或材料,進行法律不要求經著作權人許可的使用,實施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控制範圍之外的行為,均不屬於著作權法上的侵權行為。 2)有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損害是指行為造成他人的財產上的損失和精神上的損害。損害是違法行為的客觀後果。如果某壹行為正在計劃當中,尚未造成損害事實,就不構成侵權行為。例如,出版社擅自將作者的壹部書稿取走,準備出版,但由於某些主觀上的原因最終沒有出版,因而不構成侵權行為。但如果已經出版,即使壹本書也未賣出,也應認為構成侵權。 3)和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也就是說,實施某壹行為是造成損害事實這壹結果的原因。例如,某乙基於某甲的壹篇文章改寫成另壹篇文章,擅自交壹家報社刊登,某乙這壹行為引起損害事實,因而具備侵權行為的壹個條件。如果某乙僅為練筆,基於某甲的壹篇文章改寫成另壹篇文章,並不打算發表,而被熱心的某丙見到後,擅自推薦給報社刊登出來,應該認為某丙的行為和造成甲的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至於某乙僅為練筆的改寫,應屬於合理使用範圍,與損害事實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4)實施行為的人有過錯,或雖無過錯,但仍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行為人在實施某壹行為時明知行為的損害後果,或者應當預見到而沒有預見到,或已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例如,某出版社明知某壹作品有著作權,或者沒有確切根據地以為它沒有著作權,而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就出版了該作品,這種故意或者過失就是過錯,因而具備侵權行為的壹個條件。如果某出版社在不知情和作者乙進行擔保的情況下出版作者乙的作品,而後有作者甲提出作者乙的作品是侵權產物後,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並調查核實,出版社就沒有過錯,通常僅由作者乙承擔侵權責任;如果出版社沒有停止出版,在作者乙的作品確是侵權產物情況下,出版社就有過錯,因而與作者乙作為***同侵權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此外,如果法律明確規定行為人即使無過失,也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行為人實施的也是侵權行為。 文字作品的名稱應屬於作品的標題。作品的標題不僅限於文字作品的標題,還涉及音樂作品、美術作品等各類作品的標題。作品的標題能否成為著作權的客體,在整個世界範圍還沒有統壹的規定。有的國家對其采取著作權的方法保護,有的國家采取其他方法給予保護,有的國家則不予保護。 在給予作品標題著作權保護的國家,也並非所有的作品標題都受著作權保護,而是視情況對作品的標題分別采用著作權法或者反不正當競爭法給予保護。例如法國1957年著作權法第5條規定:“智力作品的標題,只要具有獨創性,同作品壹樣受本法保護。”即使在作品保護期屆滿後,“任何人不得在可能引起混淆的情況下,以個人名義在同類作品上使用該標題。”對於那些不具備獨創性的作品標題,則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這裏提出了壹個問題:在給予作品標題著作權法保護時,如何界定標題的獨創性。我國著作權法沒有明確規定,標題可否作為單獨的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鑒於國外的實踐經驗,如果只對具有獨創性的標題給予著作權保護,在司法審判中就必須劃定是否具有獨創性的界限,這無疑給司法審判工作帶來很大困難。因此,我們認為,作品的標題宜由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而不宜由著作權法保護。這樣,不管標題是否具有獨創性,只要被他人用於商業目的,都有可能尋求法律援助。 著作權人是著作權法保護的主體:即享有著作權權利和承擔著作權義務的人;《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第9 條規定:“著作權人包括:壹、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 (壹)作者: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直接創作作品的自然人是著作權的原始主體。所謂直接創作的作品:指作者通過自己的獨立構思,運用自己的技巧和方法,直接(包括書面的、口頭的和立體的形式表現)反應自己的思想與感情、個性與特點的作品。幫助作者修改稿件、編輯、校對、審稿等不能成為作者,因為他們是在作者創作基礎上進行修改的。1.被視為作者法人和非法人單位也是著作權原始主體:比如:北京師範大學生物系; 2.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單位;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明,就是作者。(但不能說沒有署名的人就不是作者)(二)其他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單位;通過繼承、遺贈、轉讓、委托關系可以成為著作權的主體。 《中華人民***和國繼承法》第3 條(六)規定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作為遺產可以繼承。第16 條還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著作權法第19 條規定:“公民在死亡後,其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三)未被視為作者的法人和非法人單位(見《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第15 條、第16 條) (四)國家: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繼承法》國家作為著作權主體也有幾種情況:1.作者身前將作品原件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無償轉讓給國家,或者將已發表的作品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無償轉讓給國家; 2.作者通過遺囑方式將其全部或部分作品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在他死後贈送給國家; 3.作者死亡後,其作品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無人繼承又無人受贈,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由國家享有; 2.著作權屬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法人或非法人單位變更、終止後,沒有承受其權利與義務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著作權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