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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新刑事訴訟法重知識點:上訴、抗訴的方式和程序

上訴、抗訴的方式和程序

 (壹)方式

 1、上訴壹般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並同時提供正本和副本。但上訴人因書寫上訴狀確有困難而口頭提出上訴的,第壹審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其所陳述的理由和請求制作筆錄,由上訴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後,上訴人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2、人民檢察院二審抗訴只能采用提交抗訴書的方式,也就是說只能采用書面方式。

 (二)程序

 1、上訴的程序

 (1)上訴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壹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2)上訴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2、抗訴的程序

 (1)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並且將抗訴書抄送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壹級人民法院,並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

 (2)上級人民檢察院如果認為抗訴不當,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並且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

 重點提示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抗訴要求非常嚴格,對上訴要求則比較靈活,也就是“抗訴嚴格、上訴靈活”的原則:抗訴必須有理由、必須采用書面方式,而且只能通過原審法院提交抗訴書;上訴不需要理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而且既可以通過原審法院也可以直接向二審法院提交上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