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養犬管理條例
第三條養犬管理堅持嚴格管理、禁止與限制相結合的原則。遵循養犬人自律、政府部門監管、基層組織參與管理、公眾監督的原則。
養犬人應當依法文明養犬,尊重社會公德,愛護和保護犬只,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犬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養犬管理部門聯動機制,協調解決養犬管理中的問題,保障養犬管理所需的人員、經費、場所、設備和設施。
狗狗認證:
居民養犬應當攜犬向所在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辦事處申請登記,填寫養犬登記表,並提供下列材料:
(壹)戶口簿和身份證明;
(二)依法設立的動物防疫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
(3)兩張狗狗的照片。
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辦事處對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放養犬許可證和犬只標誌;因特殊情況不能當場辦理的,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並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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