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於電子商務法特征的是如下:
私密性。
電子商務法具有商法性、技術性、開放兼容性和國際性。
壹、商法性。商法是規範商事主體和商事行為的法律規範,電子商務法中的數據電文制度、電子簽名及認證制度、電子合同制度、電子信息交易制度、電子支付制度等都是規範商事主體行為的法律制度。?
二、技術性。電子商務法中涉及到許多電子技術方面的內容,如新加波的《電子交易法》將有關公開密鑰的技術規範轉化成了法律要求。?
三、開放性和兼容性。互聯網的開放性決定了電子商務法的開放性,電子商務法要考慮世界各地區的網絡技術特點和商務環境;同時還要考慮多種技術手段、多種傳輸媒介的對接與融合。?
四、國際性。電子商務法可以通過多國的***同努力獲得發展。大多數國家在電子商務法中的原則、規則和相關制度是協調壹致。聯合國制訂的《電子商務示範法》為這種協調提供了基礎。
電子商務法的立法原則:
1、功能等同原則:含義為電子單證、票據或其他文件與傳統的紙面單證、票據或其他文件具有同等的功能時就應當肯定其法律效力並在法律上同等對待。
2、媒介中立原則:指法律對於交易是采用紙質媒介還是采用電子媒介都應壹視同仁,不因交易采用的媒介不同而區別對待或賦予不同的法律效力。
3、技術中立原則:指法律對電子商務的技術手段壹視同仁,不限定使用或不禁止使用何種技術,也不對特定技術在法律效力上進行區別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