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沒有借條,只有證人,還可以起訴。人民法院審理借款糾紛案件時,通常會要求原告提供書面文件。在沒有書面文件的情況下,原告可以提交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錄音資料作為證據,錄音時不需要第三人在場;案外人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可以申請證人出庭作證。證人證言屬於證據的壹種,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包括:當事人陳述。書面證據。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目擊者證詞。鑒定意見。審訊記錄。證人證言本身就是壹種證據。兩種不同的證據會對案件事實產生不同的影響,但不影響當事人的起訴權。原告與被告雖無書面借條,但若無關聯的第三人的證言足以證明借款事實的存在及借款數額,則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借款關系可以成立。借條和證人證言都可以作為證據,其效力主要看能否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證人能夠作證,並且是真實的,就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借條和證人證言是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對案件結果有影響,但不影響當事人起訴的權利。只要符合起訴條件,就可以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