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嚴禁信貸人員直接或間接參與客戶的業務活動,或以營利為目的與客戶產生資金或業務往來。
2.嚴禁信貸員與地下錢莊、高利貸者勾結或利用家庭盈余充當資金經紀人,為介紹存款、貸款、保險等各種金融業務收取中介費、回扣等利益。
3.嚴禁信貸人員在貸款評級授信和貸款“三查”(貸前調查、貸中審查、貸後檢查)過程中接受借款人安排的各種宴請和娛樂,以及借款人贈送的禮品和現金。
4.嚴禁信貸人員違規為他人申請貸款、代客戶簽字、提取現金或擔保貸款。
5.嚴禁信貸人員非法吸收存款、發放個人貸款、假貸款、自批貸款、越權貸款,忽視、頂撞、刁難客戶,故意推諉、拖延或無故拒絕客戶業務申請,向客戶承諾未經批準的貸款。
6.嚴禁信貸人員利用非法借貸關系向借款人捆綁銷售其他產品或商品,要求借款人為親友安排工作、介紹項目、承接業務。
7.嚴禁信貸人員將考核扣款轉嫁給借款人,要求借款人報銷任何費用。
8.嚴禁信貸人員及家庭成員利用職務晉升、調動、婚喪喜慶等事宜向借款人斂財。
9.嚴禁信貸人員泄露商業秘密、向網點提供虛假客戶信息、與不良貸款戶串通騙取貸款、逃廢債務。
10.嚴禁信貸人員為客戶墊付還款,以及其他故意掩蓋資產質量的行為。
(二)綜合櫃員“十不準”
1.嚴禁在未核對憑證、核實賬目的情況下授權或簽字。
2.禁止使用他人的印章、令牌和密碼進行業務操作。
3.禁止將綜合櫃員令牌和密碼交給他人授權。
4.嚴禁擅自墊支或截留資金、違規使用內部賬戶、授意、指使或強令櫃臺人員違規操作。
5.嚴禁違反規定保管、轉移和使用現金及重要空白憑證。
6.嚴禁不按規定清點庫存現金、重貨、業務印章等重要物品,不與外出工作、離開營業場所的現金出納核對賬目。
7.嚴禁制止、糾正或處理櫃員的違規操作。
8.嚴禁弄虛作假,違規向上級和監管機構提供虛假信息。
9.嚴禁泄露客戶信息和銀行商業秘密。
10,嚴禁瞞報、緩報案件和重大差錯事故。
(三)業務機構負責人“十不準”
1.嚴禁本人授意或指使下屬越權、違規、違規辦理業務,或幹擾上級派駐人員獨立履行職責。
2.禁止使用其他櫃員令牌和密碼辦理業務。
3.嚴禁將個人印章、令牌、密碼交給他人使用。
4.嚴禁個人從事或非法參與客戶之間的資金拆借、融資擔保、集資業務等活動。
5.嚴禁不按規定頻率履行檢查職責。
6、嚴禁非法盤點。
7.嚴禁泄露客戶信息和銀行商業秘密。
8.嚴禁違規出具虛假信用證明和擔保承諾書。
9、嚴禁任何形式的表外業務和各種形式的小金庫。
10,嚴禁遲報、瞞報違法案件、事故等重大事件。
(4)櫃員“十不準”
1.禁止復制、* *使用、越權持有令牌/密碼,或持有自己以外的操作員的令牌和密碼。
2.未經簽退系統,嚴禁出櫃/崗(營業場所和本人視線範圍內除外),妥善保管好代幣/密碼、個人印章、業務印章、現金、有價單證和重要空白憑證。
3.嚴禁在未履行交接手續的情況下,將本人保管的業務印章、有價單證、重要空白憑證等重要物品交給他人使用。
4.嚴禁通過客戶賬戶轉移本人現金,或通過本人或他人賬戶轉移銀行或客戶資金。
5.嚴禁在非營業時間辦理各種櫃臺業務,或以各種理由單獨停留或進入營業場所。
6.嚴禁以銀行名義代客戶理財、購買重要空白憑證、網銀設備、保管銀行卡、代客戶簽名、設置/重置/輸入密碼和辦理電話銀行業務。
7.嚴禁私自手工填寫或塗改機器存單/貼現等憑證。
8.嚴禁私自查閱客戶及交易資料,私自泄露或修改客戶信息。
9.嚴禁超範圍或逆向辦理業務,或聽從他人指揮違規辦理業務。
10.嚴禁拒絕抵制、舉報明知或應知是違法的業務,隱瞞重大業務失誤、責任事故和重大風險。
(E)針對外部營銷人員的“十大禁令”
1.嚴禁接觸郵政儲蓄專用日戳或業務公章,嚴禁接觸郵政企業行政公章或其他公章。
2.嚴禁觸摸現金、空白存折、存單、郵政儲蓄綠卡等重要空白憑證,嚴禁受理客戶已填寫的郵政儲蓄業務申請。
3.嚴禁在櫃臺外為客戶辦理存取款、轉賬等實際交易業務。
4.禁止在櫃臺進行任何業務操作,或擔任櫃員、總櫃員、支行主任等職務。
5.嚴禁在任何郵政儲蓄業務窗口為客戶辦理存取款、轉賬、質押貸款等郵政金融業務,不得辦理存款轉賬、掛失、提前支取等各類業務的任何環節。
6.嚴禁為客戶保管現金、存單(折)、卡、有價單證、密碼、證件及貴重物品。
7.禁止代客戶簽字。
8.嚴禁泄露個人客戶信息,或違規查詢、下載、保存、更改、刪除個人客戶信息,或將個人客戶信息帶離郵政儲蓄機構。
9、嚴禁經商和投資辦企業。
10,嚴禁不按規定交接工作就調換崗位或離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