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投訴應當由投訴人向有管轄權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遞交投訴文書。投訴文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投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被投訴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以及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
2、勞動保障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和投訴請求事項,並應有投訴人的簽名或蓋章。
二、投訴人證明材料
投訴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應提供原件核對);用人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或登記註冊資料。集體投訴推薦代表的還需要提交推薦人簽章的推薦委托書。
三、相關證據材料
提交必要證據材料以證明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訴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造成的,如證明勞動關系及與投訴請求有關的證據材料。
王 輝 黨委委員、辦公室主任、勞動監察處主任
電話:0631-8451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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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路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