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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意”,簽名和日期
2.如有計劃,“同意按計劃實施”,簽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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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官方文件說明
壹、公文審批的壹般規則
(1)閱後即同意(發文除外)。
(2)如果批準人的名字出現在文件上,批準人用圓圈標記他/她的名字以代表他/她的簽名;如果文件只顯示單位名稱或批準人的通用稱謂(如辦公廳、人教處、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等。),審批人應在單位或崗位上圈出並就近簽字。
(三)說明書應註明日期。
(四)批語的對象是上級,壹般稱為職務;他們是平級和下級,壹般稱為同誌。
(五)批語對象為壹人以上的,分別以下情況處理:
1.如果是可選組合,要按約定排序,可以用“和”字按壹定標準分類。比如按職務分類,如“副審計長、同誌(主任)”等;按性質分類,如“XX、XX、XX師(以上為部門單位)和XX、XX、XX特派辦(以上為派駐單位)”。
2.如果是工作流組合,可以按照流程順序排列。例如:“主任××和副審計長”;“X名主任和X名副審計長和審計長”。
3.如果是多目標事業,應指定贊助者。例:“××應負責任(或帶頭),且×××應負責任,且×××應負責任
此外,審批公文應使用符合檔案要求的書寫工具。
二、幾種常見的說明
(壹)部門主任和辦公廳主任簽發的文件。
1.直接簽發:簽發人指示“簽發”、“同意”、“提示簽發”,並簽字註明年、月、日。(如不同意發文,可批示“不發”、“延期發”、“修改重印”,簽字並註明年、月、日。)
2.發送前請他人審閱:簽發人指示“發送前請閱讀”,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3.請他人簽名:在文件“簽名”欄外註明“請簽名××”。
4.簽發前請補充修改:簽發人對需要補充或修改的意見作出批示後,應先簽字並註明年、月、日。(僅適用於簡單補充修改的情況。如需作較大修改,應批示退回編寫單位重新做。)
(二)請部門領導簽發文件。
1.直接發行:“請××發行。”
2.請他人審核後報簽發人簽發:“請××(單位或個人)審核後報××簽發。”
3.簽發前簽(審)字:“請××(單位)簽(審)字,交××簽發。”(適用於所有會簽單位已提前基本協調好的情況。)
(3)要求辦公廳發文。
1.直接下發:“請辦公廳下發。”(如果已知局長在科室,也可以直接批示“請XX局長簽字”、“請XX同誌簽字”。)
2.簽發前請他人審核:“請××(單位或個人)審核,請辦公廳簽發。”
3.先簽字再簽發:“請××(單位)簽字,請辦公廳簽發。”(適用於會簽單位事先已基本協調好的情況。辦公廳下發的文件已經包含了自己的會簽功能,這裏就不需要出現“請辦公廳會簽”的字樣了。)
(四)閱讀文件的說明
需要發送給他人閱讀的文件,通常會註明“請閱”、“請閱”、“請閱以供研究”。必要時可以註明發送原因或提出自己的意見、建議和要求。(這種閱讀通常不需要回復。)
(五)文件說明
1.對需要上級批示的文件,建議意見可批示為“建議……請閱”、“建議……請批示”;上級回復“同意”或其他意見。
2.對於壹般公文,通常會指示“請××閱”和“請××辦”。
3.對於需要研究的文件,壹般會批示“請××做研究”“請××提出意見”,也可以在批示中提出自己的意見。
4.對於需要在我公司外協商會簽的文件,通常會指示“請與XXX辦理”、“請與XXX提出意見”、“請與XXX辦理,請先與XXX提出意見”;審計局送審的審計業務文書,可以指示“請行政部審查,送法律部審查”。
5.對於需要別人批示的文件,可以自己批示後寫“請批準”。
6.對於有時限要求的文件,通常會註明“請將{\\ F3 。}
(六)提交文件的說明
1.送審征求意見的文件,壹般由上級批示“請××閱示”“請××閱示”;對於同級或下屬,通常會指示“請××審閱”和“請××閱改”。
2.對於內容已基本確定的文件,批示壹般是上級“請××審批”,同級或下級“請××審查”、“請××審閱”。
(七)會簽文件的說明
1.如果是單方面會簽,通常會註明“請會簽”和“請審核簽字”。
2 .多簽,壹般批示“請* *、* *、* *”。
(八)請求的結論
1.對自己處理的事項請示,結束語壹般是“請回復”、“請指示”、“不,請指示”。
2.需要他人辦理的事項請示,結論可以是“如以上可行,建議轉發XX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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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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