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已成立業主大會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業主大會和物業公司自行協商制定收費標準;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滿但未成立業主大會的,須經半數以上業主同意,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在公布的指導價範圍內重新約定。本合同履行期間,因政策因素或服務項目和內容發生重大變化,導致物業服務費用發生重大變化。如需調整收費標準,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示物業服務費用的變動情況,並取得占總建築面積過半數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雙半業主)的同意。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壹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從其約定承擔連帶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移交給業主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