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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印章的法律效力

印章是指印在文件上表明身份或簽名的文具,企業在對外交往中離不開印章。那麽,企業印章的法律效力是什麽?接下來我就說說這個問題,希望能幫到妳。

印章在與外界發生法律關系的過程中,起著在形式上代表單位意誌的作用。無論是在日常交往中,還是在法院對糾紛的審查判決中,根據印章來認定相關文書的效力,從而確定相關權利義務的歸屬,已經成為壹種常識。但是,每個單元都有多個印章。比如企業法人,往往有公章、公司章、財務專用章、合同、發票。企業印章代表了企業全部或部分方面的意誌,使用不當可能會給企業帶來巨大的損失。

那麽,公司制企業的公章、法人章、合同專用章、人力資源章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呢?

都是有法律效力的,只是壹般目的不同。公章的用途最多,但不能用於銀行等與金錢有關的業務。法人章和財務專用章統稱印章,法人章俗稱私章,合同章用於簽署商務合同,其他合同使用公章。公章也可以簽商業合同。人力資源部印章為內部印章,壹般不對外使用,用於公司人力資源部內部人事事務。但在簽訂勞動/勞務合同時,正常生效的是企業公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申請企業法人營業登記的單位,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成立企業。企業法人憑《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可以刻制公章、開立銀行賬戶、簽訂合同、開展經營活動。”這裏出現了“公章”的字樣。我國的實際情況是,企業法人取得營業執照後,可以刻制三枚公章,並在工商局備案: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壹般來說,這三種公章是代表企業法人行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根據企業經營範圍的不同,有些企業可能需要刻制報關專用章,需要在海關備案。

公章是所有印章中效力最高的,是法人權利的象征。在當前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它是判斷壹項民事活動是否成立和有效的重要標準。除非法律有特殊規定(如發票蓋章),公章可以代表法人意誌,簽署合同等具有較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所有以公司名義出具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書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介紹信和加蓋公章的合同是表達公司意思的法律文件。在法律實踐中,持有上述法律文書的行為人壹般會被視為公司的代理人(即授權代表)。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以公司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後果,由公司承擔。

在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中,只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權代表公司。所以只有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和公章的效力具有可比性。

因為公章可以獨立生效,如果只有公司公章沒有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律確認公司文件的效力。比如《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二條規定,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已蓋章的空白合同或者銀行賬戶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訴訟當事人。可見,公章可以單獨代表公司。

相反,如果只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簽字而沒有公司的公章,那麽文件的有效性就會受到質疑。目前沒有法律規範對法定代表人簽名的單獨效力予以肯定,而在司法實踐中,簽名的效力往往需要其他證據來證明。

總之,公章當然可以使文件生效,但法定代表人簽字則不行,所以公章比法定代表人簽字更有效。其他公司高管的簽名比不上公章的效力。

公司印章僅用於有限的用途,如納稅申報、簽發支票等。從法律上講,蓋章是法人的行為,不是自然人的行為;代表以個人名義簽署的文件,加蓋法人印章,可以認定簽署行為屬於公務行為,而不是簽署人的個人行為。印章所有人基於自己的意思將印章交給他人使用,具有授予他人代理權的法律效力的,印章所有人必須承擔意思表示責任。

財務專用章的作用是辦理單位會計核算和銀行結算業務。

發票專用章,公司開具發票時使用。

合同專用章,單位在簽訂合同時使用,可以在簽訂範圍內代表單位,單位承擔由此產生的權利和義務;公章可以代替合同專用章。

至於合同章和公章的效力,其實在使用過程和司法實踐中是壹樣的,與合同、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合同的印章和公章沒有明確的界限。但這並不意味著用合同專用章簽合同生效,用公章簽合同不生效。事實上,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和公司公章在代表公司簽訂合同時具有法律效力。這可以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糾紛案件涉嫌經濟犯罪若幹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74次會議於4月9日通過1998號)第四條的規定中得到證明。“個人借用單位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以出借單位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供個人占有、使用、處分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款人的刑事責任外, 出借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的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但有證據證明被害人明知簽訂合同的對方是借款,但仍與其簽訂合同的。”因此,法人合同的專用章和公章在合同簽訂時有效,公章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同時,如果能提供旁證證明單位在簽訂合同時是自願的,即使使用了財務專用章等不合格印章,合同等法律行為也能成立。此外,個人簽名,如法定代表人的簽名,也能在壹定程度上代表單位的意誌。

企業自行刻制的其他業務印章,如物資出入庫專用章、各級職能部門及基層單位所屬企業公章等。,主要在企業內部使用,但壹般來說不能在企業外部使用。這些內部章的蓋章只是對這壹事實的確認。如果在合同上加蓋檔案專用章,則不具有簽訂合同的法律效力。

電子簽名印章:隨著社會的進步和互聯網的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隨即頒布,其中第三條規定:“在民事活動中,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和數據電文。當事人約定的具有電子簽名或者數據電文形式的文件,不得僅僅因為其為電子簽名或者數據電文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這部法律宣告了電子簽名在市場經濟活動中的法律效力,標誌著企業法人法律身份和資格顯示方式的新突破。這必將為未來的電子招標活動開辟壹種新的、廣泛應用的模式,即網上招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