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個性簽名 - 行政機關在行政調解中以什麽身份對當事人進行調解和勸導?

行政機關在行政調解中以什麽身份對當事人進行調解和勸導?

1.什麽是行政調解?

行政調解是由行政機關主持或主導,針對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的行政爭議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與行政職能有關的民事爭議,通過說服、教育和引導,促使各方平等協商解決矛盾的糾紛解決方式。

目前,我國尚未出臺專門的法律法規來規範行政調解,行政調解的壹些規定主要散見於壹些專業性的法律法規中。例如,《水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單位之間、個人之間、單位與個人之間的水事糾紛,應當協商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行政調解程序的基本規定是什麽?

根據案件的復雜程度,行政調解可以分為簡易程序和壹般程序。

其中,簡易程序適用於案件簡單、調解結果容易的糾紛,盡可能減輕當事人的程序負擔;壹般程序適用於案情復雜、不能當場解決的糾紛。行政調解的壹般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驟:(1)開始。

行政相對人可以就符合行政調解範圍的事項向行政機關提出書面行政調解申請,口頭申請由行政機關記錄在案;行政機關也可以依職權提出,但必須征得有關各方的同意。(2)驗收。

行政機關收到行政調解申請後,應當決定是否受理,並及時告知當事人。(3)調解。

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調解申請後,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遵守的程序以及相關事項。在調解過程中,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和質證意見,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對當事人進行說服和勸導,引導爭議雙方達成諒解。

涉及重大、復雜和社會影響大的糾紛,行政機關可以采取聽證、現場調查等方式調查取證。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簽署調解協議。

3.行政調解的原則是什麽

(1)公平原則是指負責行政調解的行政部門必須堅持公正的立場,秉公處理合同糾紛。

雙方當事人,無論單位大小,無論本地人還是外來人,在調解地位上都應該壹視同仁,誰也不應該偏袒誰。(2)合理性原則是指在調解中,要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地對待糾紛,堅持調查研究,說服教育,以理服人。

(3)自願原則,是指進行行政調解時,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願。對不同意行政調解的,應指導、督促其及時申請仲裁或訴訟。(4)合法性原則,即負責調解的部門應充分利用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依法調解,不能充當和事佬,做無原則的泥巴。

調解成功後,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的內容應當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規定。

4.行政調解的作用是什麽?

行政調解在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中具有以下功能:(1)行政調解以快速、廉價、自治的方式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矛盾。

與法院訴訟相比,行政調解不需要復雜的程序,解決矛盾糾紛也非常即時高效。考慮到成本和收益,成本也比較低。

行政調解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以當事人的參與為必要條件,既有助於當事人了解法律,也有助於降低日後的執法成本。(2)行政調解有利於實現行政機關與相對人之間的和諧。

行政調解是在民主協商、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產生的,體現了民主管理和當事人自行行使處分權的自願原則的有機結合。通過耐心、細致、全面、具體的調解工作,培養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作風,樹立行政機關良好的工作形象,進而增強人民群眾對行政機關的信任,進壹步建立密切、和諧、互信的民* *關系。

5.行政調解的原則是什麽?

房屋租賃糾紛行政調解是指在特定國家行政機關的主持和協調下,對當事人之間的房屋租賃糾紛進行調解,具有行政性質。

與民事調解相比,它具有依靠專家判斷、對糾紛當事人具有權力和影響力、效率高、成本低以及在糾紛解決過程中積累政策經驗等優勢。房屋租賃糾紛的行政調解應遵循以下原則:(1)公平原則是指負責行政調解的行政機關必須堅持公正的立場,秉公處理房屋租賃糾紛。

(2)合理性原則是指調解活動要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地對待房屋租賃糾紛,堅持調查研究,說服教育,以理服人。(3)自願原則,是指對房屋租賃糾紛進行行政調解時,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對不同意調解的,要及時指導、督促其進行仲裁或訴訟。

(4)合法性原則,是指負責房屋租賃糾紛行政調解的行政機關應當充分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依法進行調解。不能充當沒有原則的“和事佬”和“抹泥”。

調解成功後,應當制作和解協議,和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房屋租賃糾紛行政調解的程序如下:壹般應由壹方或雙方當事人先提出書面申請。如果糾紛比較簡單或者當事人要求緊急,也可以由當事人口述,由調解員制作筆錄,代替申請書。

通知對方參與調解,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電話形式。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可以制作行政調解書(有的可以不制作),雙方當事人在調解書上簽字備案。

6.行政調解的工作原理是什麽?

行政調解應遵循以下原則:(1)自願原則。

充分尊重當事人意願,不得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方式或調解結果。(2)合法性原則。

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3)平等原則。

尊重爭端各方表達意願和訴求的權利,公平平等地通過協商解決利益糾紛。當行政機關是當事人時,與行政相對人是平等的。

(4)優先原則。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爭議的有關規定,在征得當事人同意的基礎上,優先采用調解方式解決矛盾糾紛。

(5)便利性原則。行政調解應當簡單、快捷、高效。

7.什麽是行政調解?

論林萬全行政調解的法律效力。發布時間:2003-12-08 13:38:53-。是指爭議雙方在第三方的主持下,按照法律和政策的規定,通過第三方的說服教育,努力解決爭議,促使爭議雙方相互協商,互諒互讓,依法自願達成協議的壹種活動。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行政調解是國家行政機關在其行政職權範圍內對特定民事糾紛和輕微刑事案件進行的調解。調解範圍包括民事糾紛、經濟糾紛和輕微刑事糾紛。

在中國這個人口大國,隨著社會生活的不斷變化和經濟交往的不斷發展,大量的民事和經濟糾紛是符合客觀規律的。如何解決這些矛盾糾紛,促進社會發展,是我們應該思考的範疇。

根據我國現有法律,我國調解制度包括法院調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三大調解制度。此外,還有仲裁調解和律師調解。

這些調解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構成了我國完整的調解體系。法院調解和人民調解的法律效力非常明確,本文就不研究了。

我只是想對行政調解的法律效力做壹個粗淺的認識,以期引起更多的關註,為我國的行政調解工作盡壹份力。二、行政調解的性質和作用與法院調解相比,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壹樣,屬於非訴調解,達成的協議不具有法律強制效力,但應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因為行政調解和人民調解壹樣,是壹種自願的調解活動,根據現有法律,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達成的協議。因此,可以說,行政調解達成的協議,對當事人的約束力仍應與人民調解達成的協議壹樣。

在中國,自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以來,所有革命根據地的基層人民都有調解民事糾紛和輕微刑事案件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行政調解逐漸發展成為多種形式。除了壹般民事糾紛和輕微刑事案件的基層調解,法律還規定,壹些國家行政機關負責調解具體的民事糾紛和經濟糾紛。

我國行政機關的職能主要體現在兩大職能: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行政調解是國家行政機關管理和監督經濟活動和社會生活的壹種方式。它不僅可以調解公民之間的糾紛,還可以調解公民與法人之間、法人與法人之間關於權利義務的糾紛。

這是區別於人民調解的重要特征。多年來,我國行政機關通過調解處理了大量的經濟糾紛和民事糾紛,很多通過調解解決的糾紛都是雙方自覺履行,很少通過訴訟解決。

可以說,行政調解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調整經濟社會關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三、行政調解的種類目前,我國行政機關依法可以調解的調解種類很多。

可以說,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職能的過程中,基本上可以調解糾紛。但是,行政調解主要指以下幾類:(1)基層人民調解。

民事糾紛和輕微刑事案件的調解壹直是中國基層人民的職責,主要由鄉鎮人民和街道辦事處的司法助理進行。司法輔助人員是基層群眾的壹員,是司法行政人員。

他們除了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和法制宣傳外,還要親自調解大量糾紛。(二)國家合同管理機關的調解。

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約定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人、個體工商戶、公民與法人之間的經濟糾紛,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調解。(3)公安機關調解。

我國《治安處罰條例》規定,因民間糾紛引發的打架鬥毆、損壞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損失後,組織當事人和有關人員進行損害調解。

這是法律法規賦予公安機關進行調解的權利,有利於妥善解決糾紛,增進當事人之間的團結。(4)婚姻登記機關調解。

我國婚姻法規定,男女壹方提出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同時,法律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同時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因此,婚姻登記機關還可以對婚姻雙方進行調解,有利於婚姻家庭的正常發展。四。行政調解的原則和方法行政調解應當與法院調解、人民調解相同。應當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分清責任的基礎上,說服當事人互諒互讓,讓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解決爭議。

因此,合法和自願是調解必須遵守的原則。此外,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壹樣,必須堅持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

這壹本質與自願原則密切相關。當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協議後反悔的,壹方或者雙方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這是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的訴訟權利。對於調解方法,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