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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的最新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規定: (壹)向違法行為人表明執法身份;(二)收集證據;(三)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違法行為人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等等。

法律分析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是:1,向違法者展示執法狀態;2.收集證據;3.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告知違法行為人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4.充分聽取罪犯的陳述和申辯,罪犯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5、當場填寫處罰決定書,予以處罰;6、當場收繳,填寫罰款收據,予以處罰;不當場收繳的,通知被處罰人限期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對違反治安管理人員的其他處罰,適用以下程序:(1)傳喚,使用傳喚證。對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頭傳喚。公安機關對拒絕接受傳喚或者無正當理由逃避傳喚的,可以強制傳喚,使用傳喚證。受害者和證人不能使用傳喚。(2)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機關傳喚後應及時要求查證,並要求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適用拘留處罰的,詢問核實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3)問。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應當如實回答公安機關的詢問。詢問應予以記錄;核對無誤後,談話人應逐頁在筆錄上簽名或蓋章。詢問人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4)取證。公安機關收集證據材料時,有關單位和公民應當積極支持和協助。詢問證人時,證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並制作詢問筆錄。核實後,見證人應當在筆錄上逐頁簽名或者蓋章。(5)告知。公安機關在作出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享有的權利(陳述申辯和聽證權利)。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八條當場處罰,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向違法行為人表明執法身份;(二)收集證據;(三)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違法行為人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四)充分聽取違法者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五)當場填寫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被處罰人;(六)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填寫罰款收據,交付被處罰人;不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告知被處罰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