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上簽名沒按手印有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書必須為書面形式,由夫妻雙方當事人簽字,並經法庭或婚姻登記管理部門認可,才具有法定效力。
離婚協議書(Divorce Agreement)是指即將解除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所簽署的、關於財產分割、子女監護與探視、配偶贍養費以及子女撫養費等的書面協議。
最新婚姻登記條例規定,辦理離婚手續時必須出具雙方當事人***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應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壹致的意見。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壹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壹)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壹致的意見。
擴展資料:
離婚協議書內容
壹、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二、子女與何方***同生活,未與子女***同生活的壹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三、***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並附清單);
四、***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五、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六、對生活困難壹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七、不與子女***同生活壹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壹方協助的義務;
八、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九、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十、離婚協議書制作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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