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手術簽字可由家屬或者關系人簽字,如父母,子女,愛人等直系親屬。對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醫務人員經相關負責人批準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患者因此請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於醫療機構怠於實施措施導致患者受到損害的,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第三十三條 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系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準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