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享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對法律所作的解釋。我國憲法規定,解釋憲法和法律的權力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從廣義上說,制定某項規範性文件的國家機關對該項規範性文件所作的解釋,也可以屬於立法解釋的範圍,如省人大常委會對其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所作的解釋,就屬於立法解釋。
司法解釋:
是指最高國家審判機關即最高人民運賣法院和最高帆悄姿國家檢察機關即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適用法律過程中對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作的解釋。
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的區別如下:
1、解釋主體不同:全國人大常委會屬於立法機關,其作出的解釋屬於立法解釋;而“兩高”屬於最高司法機關,其作出的解釋屬於司法解釋;
2、解釋效力不同:作為立法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而“兩高”的解釋屬於司法解釋,是工作層面的,其解釋效力要低於立法解釋,清銀不能與立法解釋相沖突;
3、解釋情況不同:根據立法法第42條第2款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只針對以下兩種情況進行解釋:法律的規定需要進壹步明確具體含義;法律制定後出賀正握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而“兩禪慶高”只針對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解釋。
綜上所述,作為立法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同法律具有兆歷同等效力;而“兩高”的解釋屬於司法解釋,是工作層面的,其解釋效力要低於立法解釋,不能與立法解釋相沖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立法法》第四十五條
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律有以下情況之壹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壹)法律的規定需要進壹步明確具體含義的;(二)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
第四十六條
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解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