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權利保護差別就在毫厘之間
羅彩霞被冒名頂替案在和解聲中落幕,“嘴硬”的宋祖德在謝晉83歲遺孀面前低頭服軟,“海運女”裸照泄露告得百度賠錢又賠禮……
他們中,有名人,也有普通人,都以各自的方式給2010年中國民事審判留下了深深的印記。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楊立新教授29日在接受記者采訪時,逐壹點評了2010年發生的熱點民事案件。
楊立新說,民法的強制力就表現在保護民事主體民事權利的強制力上。研究2010年的熱點民事案件可以發現,對民事主體民事權利保護的正確與差誤,大概就在毫厘之間:向左偏壹點可能是錯誤的;向右偏壹點可能也是錯誤的。
羅彩霞被冒名頂替案
審案和受理壹波三折
案情湖南省邵東縣的羅彩霞在2004年高考後沒有被任何高校錄取,而同學王佳俊卻用她的名字“考上”了貴州師範大學。羅彩霞不得已復讀壹年後考取天津師範大學。王佳俊於2008年畢業,應當2009年畢業的羅彩霞卻因身份證被盜用而被取消了教師資格證書,還遭遇到其他壹系列困難。王佳俊的父親王崢嶸是某縣公安局政委,利用關系為王佳俊侵害姓名權創造條件。羅彩霞向天津的法院起訴後,法院積極調解,歷時壹年有余終於調解成功,王佳俊和王崢嶸承擔侵權責任。現在羅彩霞已拿到畢業證書、學士學位證書及教師資格證書。
點評羅彩霞案的受理和審理可謂壹波三折。調解結果皆大歡喜,體現了和諧社會的基本精神,也符合人民法院審理民事糾紛案件註重調解的原則。不過,此案也有值得深思的問題:如果把這個案件就當作壹個普通的民事爭議處理,受理和審理就不會有這些波折。
謝晉遺孀告贏“宋大嘴”
批評越界揭隱私屬侵權
案情導演謝晉在浙江上虞參加母校春暉中學的百年校慶活動時,在酒店突然辭世,被診斷為心源性猝死。謝晉去世後,宋祖德和劉信達在博客上發表誹謗謝晉的文章。謝晉的遺孀徐大雯將兩人告上法庭。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壹審判決宋祖德和劉信達敗訴。宋、劉不服上訴。2010年2月1日,二審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賠償徐大雯各類損失約29萬元並在報紙上公開道歉”的判決。5月19日,靜安區法院在《解放日報》刊登“執行公告”,限令宋祖德5月24日到庭履行判決。最終,宋祖德向徐大雯認錯。
點評應該說,本案的爭議不在於保護受害人的隱私權,而在於保護名譽權。怎樣區分兩種侵權行為的界限,在於毀壞的是權利人的評價,還是暴露權利人的隱私。徐大雯主張兩被告所“揭露”的不是事實,而是捏造,而被告壹方對此也不能舉證證明所述的事實是真實的,因此,這就不是涉及隱私,而是涉及評價,侵害了謝晉的名譽權。
我也看過宋祖德寫的壹些文章,敢怒敢言,無所顧忌。當時我還納悶,這些被暴露隱私的人怎麽就沒有出面維護權利的呢!依我看,在很多時候,他確實是在揭露他人隱私。進行社會批評應當遵守批評的規則,超越正當批評的界限而誹謗他人,或者揭露他人隱私,都構成侵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社會歡迎直言批評,但強烈譴責對他人名譽、隱私無所顧忌的惡行。應當特別肯定受訴法院在本案中的態度,是非分明,立場鮮明,並且最終使侵權人認識錯誤,認真執行生效判決。這樣的法律適用結果特別值得贊賞!
女記者訴黃健翔誹謗案
被告挨批背後值得體味
案情黃健翔在新浪網發文,披露某電視臺女記者與中國國家足球隊前主教練的性醜聞。中央電視臺女記者陸幽認為,黃健翔文中所指的女記者就是自己,侵犯了她的名譽權,請求法院判令黃健翔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撫慰金50萬元。壹審法院駁回了陸幽的全部訴訟請求。二審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但確認,現有證據雖無法認定黃健翔涉案文章的相關內容特定的指向陸幽,但黃文對他人私生活的評論的確造成了壹定的不良影響,對黃的不當行為予以批評。
點評判決書是以原告證據不足為由而判決原告敗訴的。確定侵害隱私權或者名譽權責任有壹個標準:當報道的內容沒有指明所報道人物的具體人格特征時,只要原告能夠證明報道中的人物能夠基本鎖定為原告,就應當認為原告的舉證責任已經完成。令人意外的是,判決書對被告的行為沒有認定為侵權,但卻對被告的行為進行了譴責。就是說,法院認為被告的行為是違法的,只是由於證據還不夠充分,不能認定侵權。而在侵權責任與法院批評之間似乎隱藏著壹些其他問題。
網傳“海運女”不雅照案
侵權與否尺度把握精準
案情殷小姐與朱某因感情不和分手,朱某便將大量涉及她隱私的圖片上傳至互聯網。殷小姐稱,至2009年6月2日,以百度為代表的搜索網站對上述圖片及其私人信息未進行任何處理,並在百度網站開設的“百度百科”欄目專設“海運女”詞條,嚴重侵犯其合法權益。百度公司辯稱,搜索引擎所起的是檢索作用,本身沒有刊登、發布、傳播涉訴照片,且在殷小姐投訴前已對相關內容進行了斷鏈。法院認為,在百度百科中專設詞條,並且保存侵權信息,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構成侵權責任,判決百度敗訴。
點評網站侵權與不侵權的尺度應當十分精準,侵權責任法第36條明確規定了界限:網站侵權責任的確定,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在網站上實施侵權行為,要自己承擔侵權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對於網絡用戶在自己的網站上實施的侵權行為,應當根據提示規則和明知規則確定承擔連帶責任。
提示規則,是被侵權人對網絡用戶在網站上實施的侵權行為,有權向網絡服務提供者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對該侵權行為及時采取必要措施,沒有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失的擴大部分構成侵權連帶責任;如果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網絡用戶在自己的網站上實施侵權行為而不采取必要措施的,構成侵權連帶責任。
本案中,百度並不是直接的侵權人,但對網絡用戶在自己的網站上實施的侵權行為未盡必要註意義務。特別是其對受害人專設百科詞條,文字說明該鏈接為“上海海運學院海運女艷照門最全照片合集”,顯然屬於明知。
法院判婚前債務誰借誰
還兼顧保護***同及個人財產
案情被告何某向原告張女士借了15萬元,因是朋友關系,沒有出具借條。2008年2月,何某與張女士登記結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明確15萬元是原告的婚前個人財產,債務仍然有效。張女士催何某還債,何某出具借條,承諾於2008年12月31日前還清。此後,何某在賺錢養家的同時,陸續歸還了張女士10萬元。但2009年10月,兩人因感情不和離婚,何某還差5萬余元沒還。發現何某不打算再繼續還錢後,張女士起訴。法院認為該款項並不屬於夫妻***同債務,何某應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判決何某償還借款,同時按照銀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點評在較長時間的婚姻立法和司法實踐中,比較側重保護夫妻財產的***同性,而忽視夫妻財產的個人性。2002年婚姻法改變了這種做法,兼顧***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保護。
誠然,夫妻在婚前借的債,當然是婚前財產,並不因為雙方結婚而發生財產的混同。夫妻婚後***同生活不能改變婚前個人財產的性質。在婚姻存續期間債權人主張清償,也符合法律規定;離婚後,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承擔清償責任,依法當然應當準許。
不過,應當考慮到的是,雙方當事人為了婚前個人財產甚至是婚前相互之間的債務斤斤計較,可能會影響雙方感情。這是壹個兩難的問題。本案正是這樣,兩個人糾結於相互之間婚前債務,因而結婚不到兩年就離婚。在感情和個人財產發生沖突時,當事人應當有壹個正確選擇。
新京報訴浙江在線侵權
起訴壹次還是壹萬余次
案情新京報社於2008年將浙江在線網站訴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因該網站未經授權轉載原告大量作品,原告要求該網站賠償損失200萬元。杭州中院審理後認為,原告起訴的侵權事實***有7000余篇作品還另有照片,需要分拆立案,分別起訴。新京報拒絕分拆起訴,因此,法院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新京報不服上訴。今年7月2日,二審判決維持壹審關於分案起訴的裁定。
點評本案的問題在於,根本沒有掰扯實體法的問題,而僅僅是糾纏於程序——7000余篇文章和2000多幅照片加在壹起是壹萬多個侵權行為,因此不能壹起起訴,而應分別起訴。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有集團訴訟和代表訴訟,眾多標的相同的案件當事人不同的,都能夠為了方便當事人和方便法院審理而合並為壹個案件起訴,新京報起訴的案件還不是集團訴訟或者代表訴訟,而是同壹個原告和同壹個被告,只是侵權的事實較多而已,這正是合並審理的正當理由。壹次起訴與壹萬次起訴,當事人完全相同,孰優孰劣,難道不分明嗎!
讀者訴中華書局索“挑錯獎”
兌賞“應當”“可以”截然不同
案情中華書局曾經公開承諾:對指出出版錯誤的讀者將給予壹定的精神和物質獎勵,並且實施次品召回制度,真誠賠禮道歉。後原告白平為其出版發行的《於丹〈論語〉心得》壹書挑錯形成的文字近30萬字;《康熙順天府誌》壹書,挑錯620多處。多次協商未果後,白平起訴,要求中華書局支付挑錯獎10萬元、召回涉訴圖書、賠禮道歉並將他評為“優秀讀者”或給予他其他精神獎勵。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明確承諾對指出出版物錯誤的讀者給予壹定的精神和物質獎勵,應履行該承諾,但鑒於該承諾的獎勵內容並不明確,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但原告嚴謹的學術態度及作為中華書局忠實讀者給予中華書局的關心,亦值得肯定。中華書局可以依據其慣例,給予原告壹定的精神和物質獎勵。至於原告要求被告召回兩書的訴訟請求不屬於法院審查範圍。
點評本案被告的行為是內容不夠確定的懸賞廣告。出版商作為商家,最重要的是講誠信,守信用,重履約。可是在當下,誠信似乎已經不那麽受人尊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