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還基本解釋:退回交還。
法院判定返還原物的基本法律依據:
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物權法》依占有的狀態,將占有分為有權占有和無權占有。這種劃分是按照占有是否有本權劃分的。所謂本權,是指基於法律上的原因,可以對物進行占有的權力。本權可以是物權(所有權),也可以是債權(租賃權)。有權占有即指有本權的占有;無權占有是指無本權的占有。無權占有以“無權”的起始時間為判斷標準,可分為初始無權占有和有權占有變為無權占有兩種情況。明確無權占有的法律意義在於,無權占有是對本權人失去占有之物的占有,無權占有人在本權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有返還的義務,並以原物本來的狀態予以返還為原則。而且,基於本權的返還原物請求權,主要是指所有人的返還原物請求權,用益物權人和擔保物權人的返還原物請求權是所有人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派生;占有人的返還原物請求權則屬於所有人返還原物請求權的進壹步擴張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