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與“制訂”的區別:
1、“制定”與“制訂”都有表示創制、擬定的意思,但“制定”是動補型,“制訂”是聯合型。
2、?“制定”偏重於做出最後決定,使完全確定下來。?“制定”主要表已經決定,不再更改。如“制定了工作方針”,表示工作方針不但已經擬出來,而且已經定案了。“制訂”表示正在進行,或者表示某種打算,或者沒有最後定案;
3、“制訂”偏重於從無到有的創制、草擬而後的訂立;制定和制訂,預定和預訂雖然在詞典上的意思相同,但在法律文本上有差別。 ?定意為定下來,不會輕易改動,訂為雖然成形,但可能有待改動。 ?例如定金和訂金也有不同;
4、“制定”常與政策、法令、方針、路線等搭配,“制訂”常與計劃、方案等搭配。舉例:
根據《建議》的精神,國務院認真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制定了《中華人民***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綱要(草案)》。(見朱镕基總理在九屆人大四次會議上的報告)
“中國要不要制訂西部開發法”壹時成為大家討論的熱點話題。(見2001年3月15日《中國市場經濟報》2版)
擴展資料:
“制定”和“制訂”相同之處在於都是動詞,都有表示創制、擬定的意思。
“定”指決定、使確定,有完成了的意思,多強調行為的結果,可見和“了”連用,類似於英文時態中的“完成時”。比如我們編撰或整理前人的著作,在壹定時間內已經整理完畢,最後確定,準備發表的本子就叫它“定本”。
而“訂”則有“擬”的意思,未必形成最終結果,多強調行為的過程,壹般不能和“了”連用,類似於英文時態中的“進行時”或“將來時”。 明白了“制定”和“制訂”的區別,就不至於“霧裏看花,水中望月”了,再實際運用中,也就能夠做到“該出手時就出手”。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