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選舉法規定,選民名單應在選舉日前20天公布,並發給選民證。選民證是合格選民的證明,嚴禁贈送與出售。正常情況下在中國境內有以下三種人無法獲得選民證:
1、低於18周歲的;
2、被剝奪政治權利者;
3、精神病患者。
總之,選民證是把權力撐握在群眾手中的體現,有選民證說明此人有選舉和被選舉的資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第四條_
中華人民***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五條
每壹選民在壹次選舉中只有壹個投票權。_
第二十七條
選民登記按選區進行,經登記確認的選民資格長期有效。每次選舉前對上次選民登記以後新滿十八周歲的、被剝奪政治權利期滿後恢復政治權利的選民,予以登記。對選民經登記後遷出原選區的,列入新遷入的選區的選民名單;對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從選民名單上除名。_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經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選民名單。_
第二十八條
選民名單應在選舉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實行憑選民證參加投票選舉的,並應當發給選民證。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