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
(2)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
(3)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
(4)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
(5)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
(6)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
(7)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
(8)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
(9)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罪。
泄露國家機密的行為:
1、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
2、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
3、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絕密、機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說明來源與用途的;
4、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5、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
所謂國家秘密是指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壹定時間內只限壹定範圍的人員知情的事項。據刑法的規定,只有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保密制度。保守國家秘密是壹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每個公民對國家應盡的義務,它是壹項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保衛和促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發展的重要工作。任何泄露國家機密的行為,都會給國家的安全和人民的利益造成嚴重危害。因此,每個公民必須堅決同壹切泄露國家秘密的行為作鬥爭。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國家秘密指的是國家事務中重大決策的秘密事項、國防和武裝活動中的秘密事項、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等。
《刑法》中主罪名不針對危害國家秘密的行為,但將危害國家秘密的安全作為量刑情節或特殊犯罪行為方式的涉及到兩個條款:壹是叛逃罪《刑法》第109條,規定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犯叛逃罪的要從重處罰;二是利用計算機竊取國家秘密或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刑法》第287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八條的規定,國家秘密主要包括:
(壹)國家事務的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二)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三)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
(五)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
(六)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
(七)其他經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應當保守的國家秘密事項。
另外,政黨的秘密事項符合國家秘密性質的也屬於國家秘密。其具體的保密範圍、保密程度,則由各機關、各單位根據上述規定及該法第九條規定具體劃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零九條,規定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犯叛逃罪的要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其中以危害國家秘密的安全作為主罪名的,有九個罪名:
(1)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
(2)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
(3)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
(4)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
(5)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
(6)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
(7)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
(8)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
(9)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罪。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八條第壹款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