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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做筆錄壹般要多少時間

去派出所做筆錄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詢問筆錄,又稱“詢問證人筆錄”,是司法人員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就詢問證人、被害人的過程及內容所作的文字記錄。詢問筆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對於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7日內送達控告人。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7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後10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立案監督請求。

派出所做筆錄的流程為:

1、派出所工作人員會逐項記載詢問時間、地點詢問人和記錄人姓名等信息,然後會詢問被詢問人的姓名、性別、家庭住址、工作單位等壹系列問題 ,對其進行身份驗證。

2、詢問人員會詢問事件內容,壹般都是采取問答的形式,對於詢問人員的問題,被詢問人只需如實回答就好。在被詢問人回答的同時,記錄人員會將被詢問人提供的回答詳細的記錄下來。

3、在整個訊問過程結束後,記錄人員會將記錄內容與被詢問人核對,在被詢問人確定沒有出入之後,由被詢問人在記錄簿上寫上"以上記錄我已經看過,沒有出入”字樣。

4、最後,被詢問人、詢問人、記錄人依次簽名。

去派出所做筆錄分很多類型,只要不是涉及到自己進行犯罪行為後被傳喚到派出所做筆錄,就毫無影響。筆錄是指偵查機關為了進壹步了解案情而通過訊問案件相關人記下的案件資料。如果是證人或者受害人,被喚去做筆錄,只不過是幫助了解和梳理真實案情。如果當時派出所對妳作了行政處罰,是會記錄在案的。如果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且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訴法》第九十二條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