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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讀後感1600字

《洞穴奇案》讀後感 16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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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 年,法理學家富勒在《哈佛法學評論》上發表了壹個假想公案。五名洞穴探險人受困山洞,短時間無法獲救,為了維持生存等待救援,大家約定抽簽吃掉其中壹人,犧牲他人以救活其余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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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特摩爾是方案的最初提議人,但在抽簽前收回了意見,但其余四人仍執意抽簽,並恰好抽中了威特摩爾做犧牲者。獲救後,這四人以**罪被起訴並被審判處以絞刑。對於這樣的判決,法學界的觀點自然也為此產生爭議分為了主要的兩派,有罪與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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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壹派的觀點是無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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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 “設身處地”的原來則來說,犧牲壹人救四人是多數人不得已會做出的選擇,就如同婦女強奸案,強奸犯把刀架在婦女的脖子上說:順從還是死亡時,給了她壹個選擇。給這四人的選擇類同:**或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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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刑法典本身有兩個意義,其壹便是 ——威懾,但對於本案威懾並無作用。因為面臨本就處於生死攸關的人來說,死刑的威懾或許沒有太多意義,而刑法典的另壹個意義——“為人們報復提供有序的解決方案”在案件中也沒有什麽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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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立法的精神,壹個人可以違反法律的表明規定而不違反法律本身,這是最古老的法律智慧諺語之壹。很明顯,要懲治的**犯是有惡性目的的兇手,而不是在多數人在這種情況下都會如此選擇的求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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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者是處於壹種不得已的特殊情況,並非惡性傷害,而且刑法的威懾與報復在此也毫無意義。那我們為何還要去以另外四人的代價去走壹趟法律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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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二派的觀點支持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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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壹種法律與道德的兩難,如果饑餓不能成為盜竊食物的正當理由,那麽饑餓同樣也不能成為**為食的理由?或許對於最開始的立法機關來說,法律和道德不可分離,但對於司法機關而言,法律和道德相互獨立,法官所要做的就是最大限度的尊重法律,並忠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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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最為重要的是,此次判決的道德啟示。判決所影響的並不僅是這四個人的命運,更重要的是未來很長壹段時間類似案件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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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探索其**緣由,這四個人或許並沒有犯罪意圖,按照探究立法精神的原則,人們好像確實不應給予懲罰。但是,法律所要做的是對行為進行處罰,而並非對心靈進行探究,刑法的首要社會功能是保護公民免受犯罪帶來的實際傷害。很明顯,對心理免責事由的承認只會加劇問題,而不會有助於問題之解決。以後任何人犯罪只要找壹個令人同情,迫不得已的理由就可以減輕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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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嚴重的是,若無罪釋放這四個可憐的 “無辜人”,那未來更多的犯罪者便可以利用類似的方式來實施罪行——將某人帶入特殊環境,再為集體利益進行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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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法律是客觀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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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這句話的意思並不是說,那條條框框的白紙黑字是存在的,而是說,不論這個白紙黑字如何,我們都會形成壹個所謂這樣的 “法律”,只不過如今白紙黑字的法律或許還不夠具體,甚至有些與實質的“法律”相去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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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並不是主觀人為規定出來的規則,比如現實生活中很難存在 “看見太陽就要處死”或者是“每年給國家上繳三千億元”之類的法律,不僅難以執行,而且沒有意義,甚至阻礙社會,即使有愚蠢的立法部門提出如此的法案,也會被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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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想而知,法律的條文並不是人為主觀的隨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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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便可以大膽推測,或許這個世界上會有壹部所謂的 “終極法典”,就好像所謂“終極物理法則”壹樣,它的本質極其簡單,但卻在萬物的表現上又紛繁復雜。而人類目前所有的法律條文都在不斷地通過不同立場的博弈,不斷接近這部“終極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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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部 “終極法典”是要有壹個目的性的,壹定是要符合為人服務的原則,或許按許多人的觀念,這個目的性是維持公正,但更本質壹些,應該是維護效率。畢竟,最大的公正就是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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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意圖探究來進行免責或許對這四個人來說意義重大,但對於整個法律界來說,將是壹筆巨大的成本。在還沒有足夠的能力降低判定意圖的成本之前,或許都是如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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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個角度來看,我也是贊成有罪判決的。可能許多人依舊覺得這四茍活下來的四人非常無辜,但不得不承認,這就只是他們倒黴而已,他們的有罪或死亡,可能從被困洞穴中的那壹刻就已經被決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