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納金是指超過規定的繳款期限,向繳款人征收的壹種帶有懲罰性質的款項,滯納金的含義具體如下:
1、滯納金的含義和特點滯納金指針對不按納稅時限交納稅款或者不按還錢時限返還借貸,按滯納天數加收滯納款項肯定比例的金額,它是稅務機關或者債權人對逾期當事人予以經濟制裁的壹種措施。其具有法定性、強制性和懲罰性的特點。所謂法定性,是指滯納金是由國家法律、法規明文限定的款項,個人和其他團體都無權私下設立強制性,是指滯納金的征收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懲罰性,指的是滯納金是對超出限定的時限繳款而采取的懲罰性的措施;
2、根據滯納金的以上特點,滯納金只能發生兩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國家行使公***權力的經過中,比如相關法律規定納稅人未按照限定時限交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限定時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交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百般之五的滯納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壹)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前款所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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