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包括:
(1)人格平等。人們之間盡管存在性別、民族、職業、經濟狀況、生活等方面的差別,但應當具有相同的價值和尊嚴,處於相同的社會地位。
(2) 機會平等。每個人都有創造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潛在能力,必須清除各種人為的障礙,制止任何人對各種機會的壟斷和特權,使人的潛能和實現具有同等的機會和環境。機會平等表現在經濟領域要求等價交換和自由競爭,表現在政治領域則要求人人平等地參與政治活動,社會的職位向所有的人開放等。
(3)權利平等。人們在法律面前同等地享受權利(當然也包含平等地承擔義務),任何人不得具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權。社會的平等,應當是人格平等、機會平等和權利平等的統壹。平等既是衡量社會進步的尺度,又是壹個社會在形式上所要追求的價值、原則和道德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