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偵查期限壹般為2個月,通過相應的審批可以延長偵查期限;
2、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壹般刑事案件,結案時間或者說判決下達的時間大約為6個月左右。特殊情況下,也就是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刑事案件,經過相應調查取證和審查程序,有可能不足六個月就提前結案;
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
刑事案件的流程:
1、偵查立案:偵查機關接受報案人或控告人的舉報,或偵查機關自行發現犯罪線索,予以立案偵查;移送審查起訴:偵查機關偵查終結,認為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向人民檢察院提請公訴,提交起訴意見書,並附全案證據;
2、提起公訴:檢察院經對偵查機關移送起訴案件進行審查,對認為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對證據不充分的案件,退回補充偵查;
3、法庭審判:人民法院受理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組織控辯雙方對證據進行質證、辯論,聽取被告人的陳述,綜合全案證據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
4、執行:對有罪的刑事判決,在判決生效後交執行機關執行。執行機關有監獄、看守所、社區、司法所等。
綜上所述,法律有著秩序的意義,有著正義的意義,有著效率的意義,有著利益的意義,但法律對普通老百姓象征著保護與希望的意義。法律仍然以其獨特的意義與威嚴捍衛著人們的合法權益。法律是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最後壹道防線,守護著人們的希望的同時更維護著整個社會的正常秩序,為人民的安居樂業提供強有力的制度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條
對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壹的案件,上壹級人民法院可以批準延長審理期限壹次,期限為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申請批準延長審理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以前層報。有權決定的人民法院不同意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五日以前作出決定。
因特殊情況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予以批準的,可以延長審理期限壹至三個月。期限屆滿案件仍然不能審結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