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氏的分權理論與洛克的分權理論相比有重大的發展,孟氏的三權劃分比洛克更明確,且比較合理,更重要的是,孟氏不僅說明分權,而且進壹步說明了權力行使過程中發生矛盾沖突時如何解決,不僅在政治上起到了鼓舞資產階級革命的作用,而且對未來國家如何防止權力濫用,如何對權力進行有效的制約提供了參考模式。
首先,從三權分立的目的看,無論對於該理論的創始人還是運用該理論的國家來講,三權分立就是為了制約權力,防止權力濫用,防止某壹國家機關或者個人的獨裁和專制,從而保證國家政治上的穩定。孟德斯鳩認為“壹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壹條萬古不易的經驗。” “如果同壹個人或者是由重要人物、貴族或平民組成的同壹個機關行使這三種權力,即制定法律權、執行公***決議權和制裁私人犯罪或爭訟權,則壹切便都完了。”而制約權力的終極目的是保障人民的權利。因此,無論對於社會主義國家還是資本主義國家對權力的制約都是壹種實在的需要,只是資本主義國家制約權力的本質是維護資產階級的整體利益,而是社會主義國家制約權力的本質是為了真正保障人民的權利。
其次,從三權分立的內容看,在英國資產階級與封建貴族分享政權的事實已成為歷史以後,按分權理論建立的資本主義的國家機關,都根據國家權力的表現形式將其分為立法、行政、司法機關,這三種國家機關分別行使不同的國家權力,並使之存在相互制約關系。在資本主義國家裏,資產階級掌握國家政權,行使國家權力,很難說這三種權力是分立的,就連代表的代議機關實際上也是有產者的論壇和表決器,但是現代資本主義國家的三權分立仍然是資產階級為維護其整體利益,為保證國家權力有效、正常運行而采取的壹系列方法模式。
再次,從三權分立的功能來看,在國家生活中,它大體發揮了以下幾種功能:1、區分功能。現代美國憲法學家柯爾文曾把三權分立總結為四個要點:<1>政府有立法、行政、司法三種固有的獨特的職能;<2>這些獨特的職能應由三個分別配備人員的政府部門各自行使;<3>三個部門在憲法上應該是平等、互相獨立的;<4>立法部門不能把權力委托給他人。此種說明為許多學者所接受,特別在美國這個說明具有壹定的權威性。現代大多數國家在實踐上都有立法、行政、司法三種國家機關的設置(包括社會主義國家),使得國家職能得到合理的區分和實現,這的確是有目***睹的。2、平衡功能。國家權力在區分的前提下,根據其職能配置不同的權力機制,使得它們中的任何壹個部門的權力都是有限的,不致使某壹部門因權力過大而導致權力運行失衡。3、制約功能。立法、行政、司法職能的差異,機構的分離,職權的劃分,相互間權力運行的牽制,使得三種權力能夠達到有效的制約。4、補救功能。當三種機關中的某壹機關在行使權力不當招致社會不滿時,其他的機關可以行使權力,挽回影響和損失,從而維護國家的整體利益。
三、三權分立學說對我國的政治體制的影響
將三權分立看作是制約權力的手段,在我國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壹,有助於我們正確認識三權分立的地位。第二,有利於我們采取拿來主義的態度,吸收和借鑒壹切有益的經驗。
中國不搞三權分立,但可以吸收其合理的因素。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比較符合我國國情的根本制度,它直接反映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性質,體現了我國政治生活的全貌,是人民實現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利的基本形式和途徑。但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還有許多地方不夠完善,進壹步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政治體制改革以及民主與法制建設的重大課題。
理論上講,正確認識三權分立的性質以後,就會發現它與我國奉行的“議行合壹”、“民主集中制”並不矛盾。“議行合壹”旨在強調立法、行政、司法三權相互間有機的結合和統壹,強調代表人誌的權力機關的最高地位,強調行使三種權力主體的壹致性,但並非反對國家權力的分工和監督制約。而“民主集中制”強調國家機關在行使權力時要體現多數人的意誌,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在我國具體體現為,人民在民主選舉的基礎上產生人大作為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其他國家機關由人大產生,向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而人大向人民負責。因此,民主集中制本身已包含了對國家權力制衡的內容。
資本主義國家采用三權分立的方法和手段確實起到了制約權力、防止專制的目的。如美國兩百多年以來,分權、制衡、總統不得連任兩屆以上的思想,壹直指導著美國的政治生活,保持了美國政治的長期穩定。社會主義國家采取“民主集中制”以及“ 議行合壹”制度來保證權力的純潔性和人民性,但對如何防止某些人或某些機關打著人民的旗號濫用權力卻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
由於社會中沒有任何壹種權力可以與國家權力抗衡,國家權力之間的相互制約就顯得尤為重要。可以說,三權分立的合理內核就是“以權力制約權力”,即通過國家機關內部的互相制約,使之更好地協調配合,更充分地發揮自己的作用。
從實踐上看,我國也存在著立法(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職能的區分,機構的分離,權力的分工,以及人大對政府的監督,對司法機關的監督,司法機關通過行政訴訟糾正政府機關的違法行為等權力制約關系。但總體上看我國對國家權力比較重視分工(機構的分離和職權的劃分),而缺少對權力的制衡。尤其是改革開放以前,似乎沒有人提出這個問題,凈化權力的方式是各種各樣的政治運動,對權力約束基本上是以自律為主的。但任何權力缺乏制約和規範都會自我膨脹,並趨於腐敗,就是特殊材料制成的***產黨人也不能例外。因此,必須對權力進行有效的制約。
從我國現行的憲政體制看,全國人大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地位高於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因為人大從性質上講是壹個全權性的機關,人大是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實際上,人大不可能代表人民行使全部的國家權力,而只能行使立法權、監督權、任免權、決定權等壹些重要的權力。長期以來,由於黨政不分、代表素質低下等原因,人大在我國政治生活中實際並未樹立起應有的權威。但隨著民主進程的發展、人大地位的提高,將來人大真正發揮出應有的作用時,這種“全權性機關”的性質導致的必然結果就是其不受任何制約,尤其是人大常委會作為人大的常設機關本身就有行政化的傾向,如僅受每年會期不超過20天的人大的監督,權力更會膨脹,這種情況壹旦成為現實對我國民主制度的發展絕非福音。有的學者提出建立憲法委員會和最高法院違憲審查庭並行的復核審查制,都是從兩個方面考慮:壹是填補我國目前實際存在的違憲審查制度中的權力真空;二是對人大尤其是人大常委會權力濫用的防範。目前,我國行政機關權力濫用的現象比較嚴重,因此,壹方面要加強人大的監督;另壹方面要提高司法機關的地位,深入進行司法體制改革,保證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司法權,使司法機關能配合人大對行政機關的監督,對行政權進行有效的制約;同時,應配合司法考試制度的改革,盡快制定完善的司法人員資格法,讓高素質的人擔任法官、檢察官,並對司法人員的枉法行為以重懲,建立嚴格的錯案追究制度,保證司法隊伍的純潔性。
三權分立不應是資本主義獨有的東西,我們要在觀念上對其重新認識,摒棄偏見,吸收其合理成分,借鑒其經驗,在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使國家權力運行走上法治的軌道,建立起真正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三權分立原則作為壹種學說,最先由英國資產階級思想家洛克提出。在封建專制獨裁統治下,皇帝或國王的權力至高無上,總攬立法、行政、司法大權。17世紀,英國發生資產階級革命。1689年10月英王威廉接受了《權利法案》,1701年6月簽署了《王位繼承條例》。這兩個法案確立了英國以三權分立為原則的君主立憲政體。洛克在已經存在的政治現實基礎上,提出了立法權和執行權(行政權)的分立,並指出,立法權高於行政權,他講的立法權和執行權分別指國會和英王。因此,洛克所謂的分權,就是分掉代表封建貴族的國王特權,把立法權、司法權壹項項奪過來,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他的分權理論在政治上具有顯著的進步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