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玉彪的這次賄選,肯定是經過精明算計的,看中了在這件事上的高投資回報率。然而,正是這樣的算計,讓人更覺可怕。為什麽願意為了當上省人大代表花錢賄選?即便是想替人民參政、為群眾代言,也要講求程序。何況,這更可能是因為人大代表這壹身份有光環效應,頂著這種“社會榮譽”,話好說,事好辦。
在壹些人眼裏,人代會也是“拓展人脈”的好去處。除去比例不高的基層代表,人大代表中有地方領導、商界大佬,這些都是“閃著金光的資源”,自然是有人願意花大價錢混跡其中。
意外落選,黃和另外壹名同樣賄選了的企業家代表,自然“有情緒”。然而,原因卻不僅是因為花了錢沒辦成事,更是因為“均認為自己於當地貢獻頗多”。壹個壹年向當地捐資2400余萬元,壹個旗下企業多年納稅額雄踞第壹。可見,在某種程度上,當地在向上級人大推薦代表時,並沒有考慮參政能力、民意基礎,而是以經濟貢獻定。這又何嘗不是另壹種形式的“賄選”?
如果能夠順利當選,黃玉彪多半會用代表身份,為自己贏取更多利益,成為更可怕的行賄者。明明是代表人民參政,壹些人卻把人大當成了“私人俱樂部”,當做搞關系、做公關的平臺,這樣的代表,怎能不讓人寒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