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是死刑緩期執行制度的簡稱,是我國特有的刑罰執行制度。死緩,全稱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執行死刑的壹種制度。它是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刑2年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後效。壹般認為死緩不是獨立刑罰,只是死刑的執行方式,它對於縮小死刑立即執行的適用範圍,促使罪犯改過自新具有重要意義。
死緩的四種結果:
第壹,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
第二,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25年有期徒刑。其中的重大立功表現,應根據刑法第78條予以確定。
第三,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第四,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故意犯罪,但情節不惡劣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