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費是獨立個人從事自由職業取得的所得,工資是在機關和企事業單位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勞務費和工資的區別:1、含義不同;2、計稅方式不同;3、單位義務不同;4、爭議解決程序不同;5、適用法律不同。
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勞動關系雙方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員工的勞動報酬。如月薪酬、季度獎、半年獎、年終獎。但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承擔或者支付給員工的下列費用不屬於工資:(1)社會保險費;(2)勞動保護費;(3)福利費;(4)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時支付的壹次性補償費;(5)計劃生育費用;(6)其他不屬於工資的費用。
勞務費: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壹、概念
工資薪金所得是屬於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
勞務報酬所得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
二、雇傭關系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前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後者則不存在這種關系。
三、個稅繳納
在個人所得稅的預扣預繳方面,工資薪金所得實行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稅款,適用3%—45%的七級超額累進稅率,並按月辦理扣繳申報。
勞務報酬所得實行按次預扣預繳,適用20%—40%的三級超額累進稅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壹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