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分鐘了解欺詐00:55
林沖快評:是否欺詐,要看規則制定初衷是否顯失公平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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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
以使人發生錯誤認識為目的的故意行為
本詞條是多義詞,***3個義項
欺詐是指以使人發生錯誤認識為目的的故意行為。當事人由於他人的故意的錯誤陳述,發生認識上的錯誤而為意思表示,即構成因受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為了保護受欺詐的當事人的合法利益,使其不受因欺詐而為的意思表示的約束,在法律中損害國家利益的欺詐也是致使民事行為無效或可撤銷的行為。[1]
中文名
欺詐
外文名
fraud,cheat, deceive
類別
故意行為
目的
使人發生錯誤認識
條例
《合同法》
快速
導航
術語淵源構成要素
簡介
《民法總則》第壹百四十八條:
第壹百四十八條 壹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總則》第壹百四十九條:
第壹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壹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合同法》中將欺詐分為兩種,即損害國家利益的欺詐和不損害國家利益的欺詐,前者為無效行為,後者為可撤銷行為。[2]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
(壹)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1]
術語淵源
關於“欺”“詐”兩字的含義,《說文》采用互訓的方法進行訓釋,它們為同義詞。《說文·欠部》:“欺,詐也。”《論語·子罕》:“吾誰欺?欺天乎?”《禮記·大學》:“所謂誠其意者,毋自欺也。”《戰國策·秦策壹》:“蘇秦欺寡人。”《韓非子·孤憤》:“其行欺主也。”晉葛洪《抱樸子·吳失》:“主昏於上,臣欺於下。”宋司馬光《廉頗論》:“相如抗節不撓,視死如歸,卒欺秦王而歸璧於趙。”魯迅《書信集·致姚克》:“其實,在古書中找活字,是欺人之談。”“欺”就是欺騙的意思。《說文·言部》:“詐,欺也。從言,乍聲。”《洪武正韻·祃韻》:“詐,詭譎也。”《左傳·宣公十五年》:“我無爾詐,爾無我虞”,《史記·楚世家》:“楚王怒曰:‘秦詐我而又強要我以地!’”宋陳亮《孫權》:“而公(曹操)之為人,智而多詐”。[2]
欺詐反商業欺詐
“欺詐”壹詞在漢語中,是指用狡猾奸詐的手段騙人。《戰國策·燕策二》:“齊田單欺詐騎劫,卒敗燕軍,復收七十城以復齊。”《漢書·西域傳下·車師後國》:“其後莽復欺詐單於,和親遂絕。”宋蘇轍《論衙前及諸役人不便劄子》:“蓋定差鄉戶人有家業,欺詐逃亡之弊,比之雇募浮浪,其勢必少。”[2]
立法歷史
有關“欺詐”的立法,中國古代社會即有之。早在三國時期,魏律將其從秦漢賊律中分出,稱之為“詐偽”。北齊時,曾將這種行為改稱為“詐欺”,北周時又將其恢復為“詐偽”,並為以後歷代所沿襲。唐律中,開始將“詐偽”列為十二篇篇名之壹,至明代,“詐偽”又被列入刑律篇,可見這種行為之嚴重,均被各朝代統治者所重視,並且將其作為需要專門通過法律規定給予嚴厲制裁的行為之壹。“欺詐”壹詞在西方語言中,其基本含義與漢語是壹致的,都是欺騙的意思。在英語中“Cheat”是騙取、欺騙、哄騙的意思;在德語中“Tauschung”是故意或惡意欺騙引起某種錯誤;在法語中“dolo”是惡意欺騙;在荷蘭“bedrog”是欺瞞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