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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建的認定標準是什麽

違法建築的認定標準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建築或者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房屋。

壹、違法建築的認定標準

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這壹規定有力地遏制了違章建築的生存和蔓延,保護了開發、建設單位的利益。

但是,在實踐中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卻往往忽略對房屋的鑒定環節,直接以被執行人有無房屋證照作為界定違章建築的依據,即對無證照房屋壹律視為違章建築。實際上,認定是否是公民合法財產,必須以國家的相關法律為依據。按照城鄉規劃法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分別是處理城市和鄉、村莊違章建築的行政主管部門,擁有對違章建築進行處理的行政執法權,當然也是違章建築的確認機關,即便是人民法院也無權在審理和執行案件過程中確認違章建築的性質。

我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筆者認為,對違章建築的認定應同時考慮實體法和程序法的規定。

(壹)關於實體法依據

實體法和程序法是根據法的內容進行劃分的結果,法律對人們行為的調整是通過設定權利和義務來實現的,權利和義務是法律的內容,以實體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法律是實體法,以程序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法律是程序法。

從實體法看,目前各級地方政府部門界定違章建築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從屬性上看,建築物必須以土地為依托,離開了土地,建築物不可能存在,依靠土地管理法加強土地用途的管制可以有效地限制違章建築;從違章問題嚴重程度看,城市的違章建築確實要比其他地方違章建築突出,依照城鄉規劃法可以處理大部分違章建築。但僅僅依據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兩部法律所界定的違章建築,適用範圍較窄,事實上,我國法律對違章建築的限制很多,範圍也很廣。

為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水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在河床、河灘內修建建築物”;為了加強公路的建設和管理,促進公路事業的發展,公路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禁止在公路兩側的建築控制區內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還有,鐵路法第四十六條、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八條、文物保護法第十壹條、環境保護法第十八條、港口法第四十五條、防洪法第二十七條等實體法條款,分別從不同角度對相關建築物、構築物的建設作出了限制性規定,有關職能部門在界定違章建築時,必須充分考慮上述實體法。

(二)關於程序法依據

程序法是實現實體法目的的手段和方法,程序法、實體法壹樣具有“獨立的價值”。法定的建造程序是加強建築管理的重要手段,其目的是限制、引導建築符合城鄉建設規劃。因此,界定違章建築還應結合有關建築建造程序方面的法律規定。

目前,我國有關建築的建造程序的規定,包括建築法、城鄉規劃法及國務院頒布的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建設部頒布的建制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其中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第壹款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範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第壹款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二款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規定:“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批準用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撤銷有關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應當及時退回;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第四十條第壹款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款規定:“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款規定“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二、違法建築表現形式及其性質1、在農用地上建造的建築物。

顧名思義,所謂“農用地”就是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

在未辦理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前,擅自在農用地上建造房屋的,明確為相關法律所禁止,屬於違法建築。相關的法律規定如下: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

《森林法》第十八條第壹款規定:“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須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並由用地單位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草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進行礦藏開采和工程建設,應當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確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2、在農村建設用地上建造房屋

農村建設用地包括村民宅基地,鄉鎮企業用地和鄉(鎮)村公***設施及公益事業用地。

(1)非本村村民或者非本村村辦企業,需要使用農村土地的,應當先走國家征地手續,將土地性質變為國有土地,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後,方可在該地塊上建設,否則該建築就屬於違法建築。

(2)本村村民或者本村村辦企業,在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在農村建設用地上建造的房屋屬於違法建築。三、建造違法建築的行政法律後果

當事人在無土地規劃、準建手續的情況下,在農村土地上建造房屋,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局)可以實施的行政處罰。

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局)有權實施以下行政處罰:

①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②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③可以並處罰款;

(2)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實施的行政處罰。

依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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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四十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