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文學理論中,文本是可以“閱讀”的任何對象,無論該對象是文學作品、路牌、城市街區的建築物布置還是服裝款式。它是壹組連貫的符號,傳遞某種信息性信息。
這組符號是根據信息信息的內容來考慮的,而不是根據其物理形式或表示它的媒介來考慮的。
在文學批評領域中,“文本”也指特定作品的原始信息內容;也就是說,壹部作品的“文本”,除了後來的改動、變質、評論、翻譯、副文本等之外,是最初構成的字母的原始符號排列。
因此,當文學批評關註“文本”的確定時”,它涉及將原始信息內容與在給定文本文檔(即文本的物理表示)中出現的內容中添加或刪除的任何內容區分開來。
由於寫作的歷史早於“文本”的概念,大多數文本都沒有考慮到這個概念。大多數書面作品都屬於文本理論所描述的狹窄範圍。如果並且當“連貫的書面信息完成並且需要獨立於創建它的環境來引用”時,“文本”的概念就會變得相關。
分類
文本可依據其形式分為三個層次:
1、文字作品(Written work):由文字組成的訊息載體;
2、文化作品(Cultural work);
3、文化實做(Cultural prac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