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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出境和驅逐出境的區別

限期出境和驅逐出境的區別:

1、嚴重性不同,就是由公安機關責令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在規定的時限內離開境內,限期出境屬於責令自行離境,但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可以監督其離開。

2、性質不同:驅逐出境是指強迫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境內的刑罰方法。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被限期離境,在通常情況下,需由法院做出判決,是壹種法律措施;有的由安全部門宣布,是壹種行政措施;對外交人員,通常由駐在國外交部門宣布,是壹種外交行為。驅除出境的適用有嚴格規定。

3、期限不同:外國人被限期出境的,離開我國境內的期限不超過15天;如果驅逐出境的,應該要24小時內執行。限定出境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日。

限期出境的適用條件:

1、遣送出境的適用對象是外國人和其他境外人員;

2、遣送出境適用於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外國人和其他境外人員:

(1)被處限期出境,未在規定期限內離境的。對外國人決定限期出境的,應當規定外國人離境的期限。限期出境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如被處罰人未在公安機關規定的期限內離境的,公安機關可以對其采取遣送出境措施,強制其離境;

(2)有不準入境情形的。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準入境:壹是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或者拒絕、逃避接受邊防檢查的。二是具有被驅逐出境或者被決定遣送出境,未滿不準入境規定年限的;患有嚴重精神障礙、傳染性肺結核病或者可能對公***衛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傳染病的;可能危害中國國家安全和利益、破壞社會公***秩序或者從事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在申請簽證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國境內期間所需費用的情形的。三是入境後可能從事與簽證種類不符的活動的。四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準入境的其他情形;

(3)非法居留、非法就業的。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和其他境外人員違反了居留、就業的相關管理規定;

(4)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需要遣送出境的。針對實施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且不適宜再在我國境內繼續停留居留的外國人和其他境外人員。本項規定賦予了公安機關和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公安機關和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執行時應當從嚴把握。

3、被遣送出境的人員,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1~5年內不準入境。

驅逐出境執行方式:

1、首先,收繳在我國居留的證件。

2、其次,費用由本人負擔,負責具體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確定的期限立即執行。

3、最後,執行人員要監督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登上交通工具並離境後方可離開。

綜上所述,限期出境和驅逐出境的區別在於二者性質不同、期限不同、嚴重性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三十五條

驅逐出境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中華人民***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遣送出境:

(壹)被處限期出境,未在規定期限內離境的;

(二)有不準入境情形的;

(三)非法居留、非法就業的;

(四)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需要遣送出境的。

其他境外人員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

被遣送出境的人員,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1至5年內不準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