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國家立法權,制定法律。
2、國務院作為最高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憲法和法律,可以制定行政法規。
3、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作為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較大的市(即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兆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搜世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從大常委會批準後施行。
4、民族自治地方(即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作為自治機關,有權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族漏檔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批準後生效。
5、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作為國務院的行政管理部門,可能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範圍內,制定規章。
6、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作為地方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制定規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立法法》 第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