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陽光私募基金理財產品的運作模式大致有顧問式和結構式。
在顧問式模式下,信托公司首先建立相應的信托計劃,銀行根據信托計劃設計發售理財產品募集資金,信托公司聘請銀行同意的私募基金公司擔任投資顧問,投資於資本市場。私募公司需要以自己資金投資本信托計劃,並會在存續期內以業績的提成追加認購。在這種模式中私募基金公司實際上操作著銀行募集的理財資金。信托公司也可以在壹個信托計劃性設計多個子計劃,並聘多個私募基金公司進行操作,並采取末位淘汰制,以促進各家私募基金公司的優勝劣汰。信托計劃產生的收益在私募基金公司、商業銀行和信托公司之間按照約定分配管理費用,並償還投資者的本金和收益。
結構式的陽光私募理財產品實際上是運用了收益權結構化分級,在產品端分為優先級投資者和次級投資者,根據投資者風險偏好的不同推薦其購買不同類型的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