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主要起因有:性格不和、婚外情、家庭暴力、缺乏愛、不能同步成長。
第壹:性格不和。
作為在離婚協議中填寫離婚的原因,有些人不想因為家庭暴力和不和諧的性生活而填寫壹個角色,因為他們的丈夫不會賺錢。
第二:婚外情。
外遇是人類婚姻的伴生物,而且,“外遇”現象包含了十分復雜的社會—家庭—個人的心理內容。外遇形成的原因很多,但主要有兩個:壹是男尊女卑的社會文化導致的,故男人外遇比例較高。二是個人在婚姻中欲求不滿所致。
第三:家庭暴力。
這也是壹個很大的原因。當壹個男人第壹次打壹個女人時,他總是後悔,哭著要求女人原諒,但壹旦事情發生,他就會第二次打壹個女人。家庭暴力已成為壹種普遍現象。這種感覺消失了。女人受不了,導致離婚,但似乎女人真的沒有打男人,而且很少。
第四:缺乏愛。
缺乏愛的婚姻是指維系婚姻關系的不是愛情而是其它因素。如:草率結婚者和實用型的婚姻,當事人貪圖對方的社會地位、金錢或是違背自己意願的婚姻。
第五:不能同步成長。
不能同步成長的婚姻是指夫妻之間不能***同的進步和發展。如:丈夫或妻子好學上進,而另壹方卻無所事事,整天打牌玩耍,不註意自身素質的培養。日久天長夫妻之間的***同語言、興趣會越來越少,世界觀、價值觀也會出現差異,從而導致婚姻的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