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上訴需要準備的材料
1、上訴狀
上訴狀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外另加六份,如被上訴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為壹人的提供七份,兩人的,上訴狀***提供八份,以此類推。
(壹)自然人上訴:
上訴狀應寫明上訴人、被上訴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的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住所、職業、聯系方式)及訴訟請求等;
(二)法人上訴:
上訴狀應寫明法人的全稱,住所地,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
2、證明上訴人主體資格的材料。
(壹)自然人上訴應提供上訴人身份證復印件壹份;近親屬代理的須提交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各壹份;律師代理的須出具律師執業證復印件壹份、律所公函壹份、授權委托書壹份。
(二)上訴人是法人的應提供:
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壹份;
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壹份;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壹份;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壹份;
授權委托書壹份;
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壹份;
(以上須加蓋公章)。
受托人為律師的須另出具律師執業證復印件壹份、律所公函壹份。
3、生效法律文書副本。
即判決書、裁定書或其他法律所賦予的文書副印件壹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壹百六十五條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第壹百六十六條
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