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當事人達成和解或調解協議後,雙方都能反悔,由此看出無論是和解協議還是調解協議都沒有法律效力,最多是具備合同的效力,當事人壹方反悔,另壹方不得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
而由法院、仲裁庭根據和解或調解協議做出的裁決書、調解書是具有法律效力,壹方反悔,另壹方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七十二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後,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
第壹百七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