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數民族的旗的確相當於縣,而且旗為內蒙古自治區特有的縣級行政區,自治旗行政地位與縣相同,旗是仿照滿洲的八旗制度在蒙古地區設立旗作為基層行政區,沿用至今。
內蒙古地區的地縣級單位,不像其他省市自治區稱之為“地區”、“縣”等,也不像其他民族自治地方稱之為“自治州”、“自治縣”,而稱為“盟”、“旗”和“自治旗”,這些行政區名稱源自清朝時期的“蒙旗制度”。
截至2004年12月31日,內蒙古境內有52個旗,其中3個自治旗,均位於呼倫貝爾市,分別為鄂倫春自治旗、鄂溫克族自治旗和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
擴展資料:
盟旗制度從清朝初年形成,壹直延續到中華民國時候。1947年,內蒙古自治區成立,民族自決權得以實現。新中國成立以後,黨和國家對內蒙古的行政區劃進行了重新的調整,雖沿用了原有盟旗名稱,但與舊的盟旗制度完全不同,特別是隨著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實行,盟旗成的自己當家作主的行政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