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此結果,被害人家屬肯定不滿意,這可以理解,但有相當數量的人們也認為此改判決結果不公,認為吉忠春應當判處死刑,理由很簡單,因為他是警察,他用國家配發給他的槍支射殺了普通群眾,罪不可恕!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是法治國家要尊守的最高原則。普通群眾犯罪後,如有可恕情節,根據法律規定,應當從輕處罰,同樣,無論高官還是賤民,無論是富人還窮人,無論是警察還是百姓,犯罪後如果有可恕情節,也應當壹視同仁的從輕處罰。也只有這樣做,才能真正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
從本案來看,從事警察職業的被告人吉忠春是在非公務期間飲酒後,因倒車瑣事與被害人潘俊發生爭執,情緒失控下拔槍朝潘俊連開三槍,致潘當場死亡,之後,吉忠春知他人已報案,即在原地等待公安人員前來處理,歸案後如實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審判期間,吉忠春及家屬對被害人家屬進行了積極的經濟賠償,請求給予諒解。
從以上事實看,吉忠春有三點可恕的理由:
壹、從事發的起因看,吉忠春殺人的動機並非惡劣。吉忠春在非公務期間飲酒後因倒車壹事與被害人發生爭執,這樣的起因,應該是再普通不過的了,每天,在社會的各個角落,這樣的爭執會成千上萬的發生。作為從事警察職業的吉忠春,下班後,他也只是個普通人,也會飲酒,也會因瑣事與他人發生爭執,爭執過程中也會情緒失控,因此,不能因為是警察,就對他在人格上有過高的苛求,剝奪他作為普通人在日常生活中所能表現出的正常特征。
二、從事發的過程上看,吉忠春具有自首的法定從輕情節。吉忠春開槍殺人後,知他人已報案,即在原地等待公安人員前來處理,歸案後如實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我國刑法規定,主動向司法機關投案並如實交待犯罪事實的,屬自首。自首的成立有二:壹是犯罪以後自動投案;二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吉忠春歸案後如實交待犯罪事實,這符合第二個要件。爭議的焦點在於吉忠春在現場等待公安人員前來處理是否屬於“自動投案”。筆者認為,自動投案的方式有許多種,主動走進公安機關的大門是壹種;本人給公安機關打電話讓其派警前來處理是壹種;知他人已報警並在現場等待警察前來處理也應該是壹種,因為,他人已報案,自己沒有必要再重復報案,在原地等待即可,這種等待,同樣反映出犯罪人願意自動投案的主觀心態。
三、從案發後的表現上看,吉忠春及家屬對被害人家屬進行了積極的經濟賠償,具有較好的悔罪表現。法院判決吉忠春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10萬元,具筆者了解,此款已全部交清,吉忠春家屬還表示,還將進壹步湊款賠償被害人家屬,以求得諒解。
綜上,警察吉忠春殺人的社會危害性沒有大到非判死刑不可的嚴重程度,判處死緩是符合罪刑相適原則的,二審的改判是公正的,準確的。
當然,那些堅持認為應當判處吉忠春死刑的人們的心情可以理解。當前,有權者利用國家權力侵犯甚至欺壓普通群眾的事件屢屢發生,執法部門執法不公正、不透明以及粗暴執法等現象也屢見不鮮,加之,隨著社會各階層的貧富差距進壹步加大,社會矛盾日顯尖銳,人們的“仇權”和“仇富”心理也日益加劇,種種對社會不滿的情緒,完全可能從壹些個案中得到發泄和轉嫁,如“鄧玉嬌案”、“躲貓貓案”以及本案如是,但筆者堅持認為,情緒歸情緒,理智歸理智,人們對現實社會的不滿不能與個案的處理混為壹談,輿論殺人的口子堅決不能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不能妥協和放棄,否則,對壹個國家來說將會是壹種更大的災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