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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褒兒童罪的標準定型

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強制猥褻、侮辱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罪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壹、猥褻兒童罪的概念與犯罪構成

猥褻兒童罪,是指猥褻不滿14周歲的兒童的行為。刑法規定本罪,是為了保護兒童的健康成長不受性行為的妨礙。

猥褻行為既可以是強制性的,也可以是非強制性的;兒童主動對行為人實施猥褻行為的,行為人具有阻止義務,不阻止的行為成立猥褻兒童罪;對具有壹定意識的對兒童露陰的行為,可能成立猥褻兒童罪;讓兒童和自己或者其他人壹起觀看淫穢圖片、視頻、影片的,可以認定為猥褻兒童罪。猥褻對象是不滿14周歲的幼男或幼女;猥褻行為出於故意,且行為人必須明知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兒童;兒童為幼女時,男性具有奸淫故意與奸淫行為的,成立強奸罪,但如果兒童為幼男,婦女對之實施性交行為或者其他猥褻行為的,成立猥褻兒童罪。

二、猥褻兒童罪的處罰

根據刑法第237條第3款的規定,猥褻兒童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1)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2)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3)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4)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1.第1項中的“猥褻”應當是壹次行為就構成猥褻兒童罪的情形,如果猥褻行為本身僅屬於《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猥褻”,則不能因為猥褻多人或者多次而適用第1項的規定,只宜認定為普通猥褻兒童罪。例如,多次在室內隔著衣服觸摸幼女胸部或者臀部的,應認定為普通猥褻兒童罪,不應適用加重法定刑(加重情節被評價為基本犯的構成事實)。

2.聚眾猥褻兒童的,不需要在公***場所當眾實施,也不另要求情節惡劣。以非聚眾方式在公***場所當眾猥褻兒童的,則需要情節惡劣。對此不能機械地理解與適用。例如,第237條第3款第4項將“其他惡劣情節”作為加重情節,如果對第2項的“情節惡劣”與第4項的“惡劣情節”在程度上作等同解釋,顯然不妥當。由於猥褻行為的範圍廣泛,所以,需要根據猥褻行為的具體手段或者內容進行判斷。例如,行為人在公***場所當眾將手指或者異物插人幼女陰道的,就應當直接評價為第2項的情節惡劣,也不需要評價為第4項的惡劣情節。反之,如果行為人在公***場所當眾隔著衣服觸摸幼兒胸部或者臀部的,則不能直接評價為第2項的情節惡劣,也不能評價為第4項的惡劣情節。但是,如果行為人多次在公***場所當眾實施隔著衣服觸摸幼兒胸部或者臀部的,則可以適用第2項的規定。

3.造成兒童傷害包括造成輕傷與重傷。猥褻行為過失致兒童死亡的,應適用第3項的規定,不能認定為普通的猥褻兒童罪與過失致死亡罪的想象競合,否則會導致量刑的不均衡。猥褻行為故意致兒童死亡的,如果只有壹個行為,屬於想象競合,從壹重罪處罰;如果在猥褻後故意殺人,則應當數罪並罰。

4.猥褻手段惡劣,主要是指猥褻的行為方式惡劣,如性進入行為(將手指或者異物插入幼女陰道)比較惡劣的,應評價為猥褻手段惡劣。其他惡劣情節則需要綜合判斷。

在對猥褻兒童罪量刑時,需要考慮本罪與奸淫幼女罪的協調關系。如,不能因為行為人壹次將手指或者異物插入幼女陰道,就直接認定為猥褻手段惡劣,否則就會與奸淫幼女罪的量刑不協調。

2018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例第43號(駱某猥褻兒童案)指出:“行為人以滿足性刺激為目的,以誘騙、強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兒童拍攝裸體、敏感部位照片、視頻等供其觀看,嚴重侵害兒童人格尊嚴和心理健康的,構成猥褻兒童罪。”但我們認為,猥褻兒童罪也不需要“以滿足性刺激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