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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民意是什麽關系

民意與法律

孟子曰:“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民乃為壹國之根本,民意是統治者治理天下的基礎,所謂得道多助,失道寡助,民心所向,天下歸之。民意可以說在壹定程度上左右了國家政策的施行,政策也只有符合民意,才可實行。中國列代壹直強調民意在國家統治中的作用,各代賢明君王也非常重視民意。民意是君王統治所必須依賴的力量,無論哪個朝代,失民心者治理天下未曾有之。進入現代社會,民意在國家日常生活中也同樣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特別民主政治的發展,民眾掌握著官員的選票,去留,所以現在的政府官員更加重視民意的作用。? 法律自古有之,中國最早的法律可追溯到周朝中期,周穆王讓呂侯所編,稱為《呂刑》。之後的各代帝王都制定頒布出法律,用以規範民眾的行為,其中比較出名且具有較大影響力的有《秦律》、《唐律》、《宋律》、《明律》等。秦朝由於受到法家思想的影響,制定了尤為嚴厲苛刻的法律對民眾活動加以限制,各種刑罰嚴酷,將民眾牢牢置於《秦律》之下。唐朝統治者采取了休養生息的政策,法律的嚴酷性有所松動,到了宋朝,法律更是顯得較為寬松,對於讀書人的法律條文更是輕松許多,明朝的法律則較為嚴厲,刑罰尤為較重。

當然,我國古代的法律是帝王之法,對於帝王不具有約束力,法律只是用來維持天下統治的需要。? 步入近代以來,隨著西方思想的傳入,中國法律開始具備平等公平的思想。法律根據民意而制定,在道德基礎之上而施行,民意在法律制定的過程中作用越來越明顯,同時法律開始凸顯法制精神,註重保護民眾的個人合法利益。現在所制定出的法律是根據民意以及現實的需求而制定出來的,但是這裏在制定法律過程中的民意是理性的民意,因為只有是在理性情況下制定出的法律才是更符合大眾利益的法律。法律是對道德的壹種補充,在道德無法約束的情況下,法律對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進行制止和制裁,具有很強的約束力,起到維持社會秩序,平衡各方利益的作用。民眾必須遵守法律,並給予法律應有的尊重,尊重法律精神,只有社會各方遵守法律所賦予的權利與義務,法律才有其存在的意義。

現代社會民意的力量有時超過了法律的力量,更有甚者甚至左右法律的執行。法律上的壹大隱形規定就是法不責眾,觸犯法律的人過多時,往往考慮的是修改法律相關規定,而不是執行法律,這可以說是壹種民意更改法律。法不責眾,從另壹個層面而言是壹種鼓勵民意挑戰法律,在這種情況下民意的力量比法律而言較為有力。往法律深壹層次來說,是壹種法制精神下所不提倡,因為法律已經是經過理性的民意博弈,但是在法不責眾情況下的民意是壹種非理性的民意。在現代法律執行過程中,經常受到非理性民意的幹擾甚至是阻擾,法律如何處理好同非理性民意的博弈,將會決定法律的權威。

民意更改法律是壹種較為不健康的法制狀態,但需排除更改那些已經無法跟上社會發展的法律。從民意更改法律健康的壹面來看,更改不符合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的法律是值得肯定的。法律從其頒布實施以來就壹直是靜止狀態,而法律外界環境不斷變化,法律為社會服務,靜態的法律遇上動態的社會發展,兩者之間的不協調就會逐漸凸顯,民意也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而變化著,無法真正反映民意,則法律就應該變更,以適應社會經濟及民意的需求。法律本身就是民意的反映,如果法律本身已經不具備民意的訴求,那麽法律所執行的情況只能是離民意越來越遠,有時甚至同民意相背道而馳。

民意的另壹種法律的博弈則表現為民意的同情影響法律的執行,甚至影響法律的本意。民眾並非時時都表現的理性的,在民眾的不理性情況下,民意本身就會發生壹定偏袒。從人性視角來說,人是情感類動物,擁有情緒上的波動也很正常,同時由於人的情感性,更能影響人的理性,同情則夾雜於人的非理性狀態之中。在社會中,如果壹人在觸犯法律,但得到了社會大眾的同情,那麽社會公眾給法律執行所帶來的壓力是非常大的,目前這種情況出的較為多。法違民意,則難施行,在出現民意同情觸犯法律的情況下,法律往往會出現偏差,這可以說是違背了法律的精神。

如何處理民意同法律間的關系,需要法律同民意之間的博弈,而民眾在法律頒布施行的情況下,需要盡量做到理性,在面對法律的執行情況下,需要民眾具有很高的法制精神,懂得尊重法律,尊重理性民意而制定出來的民意。同時,法律的頒布施行切實反映民意,維護民意,只有維系民意才能夠維持法律的權威,也只有法律具有權威,民眾才會對法律產生敬畏,從心裏面去尊重法律,保證法律的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