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證是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壹切物品痕跡。其特點是以物品的外部特征、物質屬性以及它所處的位置,來反映壹定的案件事實。物證是“實物”或者“痕跡”,但在刑事訴訟中物證不應僅僅是如作案工具、現場遺留物、贓物、血跡、腳印等“實物”或者“痕跡”本身。
1、是表明“實物”或者“痕跡”來源的部分,壹般表現為“提取筆錄”、“扣押物品清單”;
2、是“實物”或者“痕跡”本身,也是核心部分;
3、是表明“實物”或者“痕跡”去向的部分,壹般表現為“發還物品清單”(被害人的合法財產,及時返還)、“隨案移送物品清單”、“移送它案物品清單”(是其它案件中的主要證據,移送它案)、“移交有關部門清單”(不宜隨案移送的物品如淫穢物品等移交相關主管部門保存處理)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九十五條 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
鑒定人的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衍生問題:
物證和書證怎麽區分
物證和書證的區分:
1.物證以其存在、外形等外部特征和物質屬性證明案件真實情況;書證則以文書或物品所記載的內容證明案件事實。
2.法律對物證無特殊的形式上的特定要求,只要能以其存在、外形、特征證明案件事實,就可以作為物證;對書證則不同,法律有時規定必須具備特定形式或履行了特定的程序後,才具有證據效力。
3.物證是壹種客觀實在,不反映人的主觀意誌;而書證是壹定主體制作的,反映了人的主觀的意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