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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主要起因是什麽答案

1、缺乏愛的婚姻或不能同步成長的婚姻。

2、缺乏兩性相處的技巧與方法,不懂的如何滿足對方的需求,彼此感受不到對方的愛,誤認為感情已經破裂而導致的離婚。

3、婚外情或個性不匹配。

4、由於壹方生理或其它方面的原因而導致離婚。

5、由於經濟問題或生活發生重大改變時引起的離婚。

離婚是指夫妻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

離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壹,解除婚姻關系以合法的婚姻關系存在為前提。離婚為合法有效婚姻關系的解除,婚姻當事人雙方必須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和程序要件。不符合結婚要件的男女結合後請求“離婚”的,不按離婚處理。

第二,解除婚姻關系的主體是婚姻當事人。解除婚姻關系體現的是當事人的意願,只能當事人本人進行。但如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壹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的行為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護關系,變更後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三,解除婚姻關系應當符合法定的離婚條件和程序。婚姻當事人之間自行達成的離婚協議,或者在婚姻當事人所在單位、群眾團體、居民(村民)委員會、基層調解組織等有關部門主持下達成的離婚協議,都不產生離婚的法律效力。當事人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辦理離婚手續,否則不發生離婚的法律效力。

第四,解除婚姻關系將產生壹系列離婚的法律後果。婚姻關系終止將引起夫妻人身關系消滅、***有財產清算、子女撫養方式變更、***同債務清償等壹系列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