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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的概念

意思表示的概念介紹如下:

意思表示,指將企圖發生壹定的私法上效果的內心意思,表示於外部,內心的意思因外部表示而客觀,合為壹體。其構成要件可分為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

(1)客觀要件:在客觀上可認識其在表示某種法律效果意思。例如以傳真訂購書籍,停車於收費停車場,含羞點頭答應男友之求婚等。

(2)主觀要件:指內心的意思,更可分為a行為意思,即表意人自覺地從事某種行為,例如簽名。b表示意識,即行為人認識其行為具有某種法律行為上意義,例如以郵件訂貨,投向咖啡自動販賣器。c效果,即行為人欲依其表示發生壹定法律效果,如表示購買A書,兼具表示意識及效果意思。

民事法律行為的效果是由當事人意思表示決定,如果雖有表示意思的行為,但法律效果不由該表示的意思內容決定的表示之意思,仍不能成立意思表示。如催告、拒絕要約等,雖然也是壹定意思的表示,然而其效果卻不取決於意思,而是取決於法律的規定,故民法上稱之為意思通知,以與作為民事法律行為要素的意思表示相區別。

意思通知之類的行為,被稱為“準法律行為”。準法律行為,指以表現壹定的意思內容,並基於其表現而發生法律效果的行為。例如出租人對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催告(意思通知),召集社團總會的通知(觀念通知),妻對其夫通奸行為的寬宥(感情表示)。

意思通知、觀念通知、感情表示三者的效力雖由法律的規定當然發生,但均以表示壹定心理狀態於外部為特征,與法律行為或意思表示相類似,學說上稱為準法律行為,民法關於意思表示及法律行為的規定在如何範圍內,得為類推適用,應視

各種行為的性質而定,但就催告(意思通知)而言,應為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