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門島”,即今位於山東省煙臺市長島縣的廟島。為何改名“廟島”呢?主要是因島上建有壹座漁人為求海神保佑而建的娘娘廟,供奉著媽祖娘娘,因此取名“廟島”。
當然,沙門島在古代可不是用來拜神的,而是用來流放重刑犯的。《山東通誌》載:“宋建隆三年(公元692年),索內外軍不律者配沙門島”,692年,趙匡胤下詔,嚴重違反軍法者壹律分配沙門島。如此,自北宋始,沙門島就成為了朝廷專用的流放地。
北宋時期,沙門島是用來發配宋廷認為是罪惡滔天的重刑犯的流放地。《宋史?刑罰誌》載:“ 配隸重者沙門島寨,其次嶺表,其次三千裏至鄰州”,當時,宋廷的流放地分為四個等級,最輕的是流放臨近京城的州縣,最重的則就是流放沙門島。
至於,北宋為何要將沙門島作為重刑犯流放的首選之地,主要是基於兩點原因:(1)優越的地理位置,據《太平寰宇記》所載:“沙門島,在縣(蓬萊縣)北海中五十裏”,沙門島遠離大陸,四面環海,朝廷只需控制船舶,即可防止犯人逃跑,畢竟五十裏的距離,除非是毅力驚人,不然絕無可能遊回大陸。同時,對於船舶而言,五十裏並不算遠,因此這也就方便沙門島官兵的補給,及輪換工作。
(2)極其惡劣的生存環境。流放本就是為了懲罰犯人,因此為了達到懲罰的目的,自然不能給予多好的待遇,尤其是罪惡滔天的重刑犯,朝廷更不可能可能給他們什麽好結果。沙門島的環境十分惡劣,是缺水少糧的,由大陸來的補給船,最快也要數周才能到達,因此其生存環境可謂是十分惡劣,經常是出現犯人“至者多死”的現象。
北宋,有哪些罪行會有可能被流放到沙門島?
其壹、十惡重罪。所謂十惡重罪,指的就是“謀反”、“謀逆”、“謀大逆”、“造妖書妖言”等意圖推翻北宋統治的造反罪行。按理說,以上這些皆屬十惡不赦的重罪,壹旦發現就是殺無赦的結局,但是,因北宋奉行以仁治國,且當朝者皆是仁厚之君,所以有些時候,若是對北宋的統治沒有造成多大傷害的,北宋皇帝皆會免除其死刑,改判流放沙門島。
比如,大中祥符八年(1015年)五月,解州州民勒有方以妖術惑州民造反,原是處死的,但是真宗念其不是主犯,因此免死,改判“黥面配沙門島”。再如,熙寧九年(1072年), 宿州民孫真妖言惑眾,冒犯聖威,但神宗念其無知,且對北宋的統治沒造成什麽傷害,亦免死 ,改判 “ 配沙門島 ”。
當然,對於這類罪行,在免死的情況下,犯人並不壹定全部都分配到沙門島。宋初,對於政治性犯罪,壹旦免死,宋廷多會將其分配到西北邊疆地區,但是因發配到西北的罪犯,多出現 “亡命至塞外,誘羌為患”的現象,由此之後,宋廷為避免出現這種現象,於是將其 “ 改配於登州沙門島及海州諸島”,就是或流放沙門島,或流放海州附屬島嶼。
其二、嚴重刑事犯罪。北宋時期,有兩類刑事犯罪,在免死之後,多會流放沙門島,即貪汙罪和搶劫強盜罪。首先,北宋對於吏治是十分重視的,其統治者是十分痛恨貪官汙吏的,“凡罪罰悉從輕減,獨於贓吏最嚴”,對於貪汙罪,壹旦發現,多是嚴懲不貸,或直接處死,或是流放沙門島。如乾德四年(966年),樞密直學士馮瓚、綾錦副使李美、殿中侍禦使李楫等被查出貪贓枉法,本應處死,但恰逢大赦,因此就改判“流沙門島”。再如慶歷四年(1044年)知秀州祠部郎中集賢校理錢仙芝因 “在任遺越枉法 ” ,依律論死,但亦大赦,得以免死,改判“配沙門島”。
其次,對於搶劫強盜的盜賊,因其壹旦聚攏在壹起,並盤踞於某地,就會對宋朝的統治造成不小的傷害,因此宋廷對其是采取嚴厲打擊的態度的,壹旦抓到那就是非死即流。如天聖九年(1031年)八月,郴州民黃晟囊因劫錢毆人致死,依律當死,但因逢大赦,因此改判“黥面配沙門島”。再如天聖十年(1032年)六月, 安州盜賊胡參,因搶劫被抓獲,本應處死,但朝廷念他是“以父命劫財”,因此免其壹死,改判“黥面配沙門島”。
其三、軍事犯罪。眾所周知,宋朝統治者為避免重蹈五代十國的覆轍,對軍隊的管理是極其嚴格的,因此對於壹些違反軍紀的罪行,如勾結盜賊、臨陣脫逃、貽誤戰機、虐待兵士等,宋廷多會采取流放沙門島的懲罰。如天禧三年(1019年)七月“苛嵐軍鋪軍士有為賊向導者,配沙門島”。再如元豐六年(1083年)元月,鹿延路第二將李浦見“副將死戰”,卻見死不救,致使慘敗,事後,李浦被分配至沙門島。
之後,流放至沙門島的罪犯,宋廷對其是怎樣管理的?
首先,凡是分配到沙門島的罪犯,宋廷都會在他們的臉上刻上“刺配沙門島”的字樣。其次,為方便對這些犯人進行管理,宋廷在沙門島建有沙門寨,屯兵駐守,由寨主這個最高長官來負責看押流放至沙門島的罪犯。最後,關押在沙門島的罪犯是要服勞役的,據《宋大師記講義》所載:“乾德元年八月,女真來貢,蠲登州沙門島居民租賦,令專治舟渡女真所貢馬”,這些罪犯需要幫助島民制造船舶,及運送女真上貢的貢馬。
最後,被發配至沙門島的罪犯,還有機會活著走出嗎?
因發配至沙門島的罪犯多是罪惡滔天的,是原本要被處死的,所以多數時候他們是不可能活著走出來的,所謂“晝監夜禁,與死為鄰”。當然也有少數幸運兒能夠活著走出去。當時,因沙門島環境極其惡劣,是極度的缺衣少糧,最多只能容讓二三百人,可是因朝廷對於發配至沙門島的罪犯沒有人數限制,所以其被發配到此的罪犯是遠遠超過三百人,正如京東路轉運使王舉元所說:“登州沙門島每年約收罪人二三百人,並無衣糧,只在每島戶八十余家傭作,若不逐旋去除,即每戶難的贍養”。
因此,這就造成島上出現了嚴重的糧食危機,餓死者眾多。同時,因駐島兵士也需要糧食,他們為了生存,有些時候就會用特別惡劣的方法來讓罪犯減少,“妄以病患別致殺害”,就是用生病的借口來將壹些多出的罪犯暗地殺害,甚至是用船梢將其活生生的沈入大海。
由此,宋廷為防止發配至沙門島的罪犯出現莫名其妙的非正常死亡,宋廷遂以改配的辦法來限制發配沙門島的人數。神宗時期,神宗接受前引知登州馬默的諫言,“更定配島法凡二十條,溢數而年深無過者移登州”,即如若出現超額現象,則就將那些年紀大的,分配期間沒有犯什麽錯的罪犯改配至登州。如熙寧五年 (1072 )七月,神宗就下詔將“沙門島罪人趙能等四十四人量移過海,再詳情理輕重分配諸路牢城”。
總得說,要想活著走出沙門島,就必須滿足三個條件:(1)沙門島的罪犯出現滿額現象,就是要超過三百人。(2)必須是年紀大的罪犯。(3)必須是在服刑期間沒有犯過任何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