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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證人和證人的區別

見證人通常是在特定事件或行為發生時,親臨現場並親眼目睹了事件經過的人,證人則是在法律程序中,被要求出庭並提供口頭或書面證言的人。

壹、見證人的角色與職責

見證人通常是在特定事件或行為發生時,親臨現場並親眼目睹了事件經過的人。他們的主要職責是提供關於事件真實性的證明,通常是在法律文書中作為事實的壹部分被記錄。見證人的陳述往往用於證明某項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比如簽署合同時的在場見證,或者是交通事故發生時的目擊者。見證人不需要對事件的法律後果承擔責任,他們僅僅是提供自己所觀察到的信息。

二、證人的角色與職責

證人則是在法律程序中,被要求出庭並提供口頭或書面證言的人。證人可能是在事件發生時在場,也可能是在事件發生後通過其他途徑了解到相關信息。證人的證言對於案件的判決結果往往具有重要影響。證人需要對自己的證言負責,如果提供虛假證言,可能會面臨法律責任。此外,證人在法庭上需要接受法官和雙方當事人的詢問,其證言的可信度和準確性會受到嚴格的審查。

三、見證人與證人的區別

1.角色定位:見證人主要是在事件發生時提供事實性證明,而證人則是在法律程序中提供證言,可能涉及對事件的法律解讀。

2.職責範圍:見證人主要關註事件本身的事實,而證人可能需要就事件的法律後果或相關法律規定發表意見。

3.參與方式:見證人通常在事件發生時就已經完成了其職責,而證人則可能需要被傳喚出庭,接受法庭的詢問和審查。

綜上所述:

見證人和證人在法律程序中各自扮演著不同的角色,見證人主要提供事件的事實性證明,而證人則需要在法庭上提供證言並接受審查。雖然兩者都是為了揭示事實真相,但在職責、地位以及參與方式上存在顯著的區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二條規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規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