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4日,受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委托,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宣判,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原副秘書長白誌明犯受賄、貪汙、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等罪行,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最終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據檢察機關介紹,被告人白誌明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副秘書長等職務便利,以幫助建築企業承攬工程、違反規定使他人獲得土地使用權、幫助企業或個人拆借巨額資金吃利息等手段,非法收受多家公司和個人合計價值人民幣1023萬元的款物以及2萬美元和1萬歐元;采取侵吞、以虛假項目騙取現金等手段貪汙工程款、建設資金、購車款、辦公廳經費等***8筆,合計價值人民幣490萬元;另有價值人民幣600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2001年末,錫林郭勒盟蘇尼特堿業公司郭輝送給時任副盟長的白誌明虎頭牌獵槍壹支,白誌明違反槍支管理規定,將獵槍存放家中。案發後,還在白誌明家中查獲“六四”式手槍子彈177發。
2011年12月30日下午,內蒙古赤峰市中級法院宣布了白誌明涉嫌受賄、貪汙、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非法持有槍支、彈藥案壹審判決結果,被告人白誌明犯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貪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來源不明的財產予以追繳,上繳國庫。白誌明當庭表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