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是指以金錢、財物為媒介,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的行為。即非法的性交易,建立於金錢交易上的性關系。首先,構成嫖娼必須要有金錢交易,財物交易也是金錢交易的表現形式,應當構成嫖娼。其次,賣淫嫖娼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間或者異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性關系的行為,賣淫的對象是不特定的,與這種向不特定的人賣淫的人發生關系並具有金錢交易才構成嫖娼。再次,賣淫嫖娼的雙方不受性別的限制,可以是男性賣淫女性嫖娼、女性賣淫男性嫖娼、男性賣淫男性嫖娼或者是女性賣淫女性嫖娼。從次,賣淫嫖娼需要客觀上發生了不正當的性關系,但不限於發生性關系,也就是說壹方向另壹方提供手淫也是構成賣淫嫖娼的。最後,賣淫嫖娼有金錢交易,但不要求實際上交易成功,談好價錢但沒有支付的也構成賣淫嫖娼。
嫖娼是壹種違法行為,但不是犯罪行為,會受到行政處罰。壹般事後認定嫖娼是比較困難的,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是現場抓獲,當事人謊稱朋友、戀愛關系的情況下,就很難以證據證明嫖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關於以錢財為媒介尚未發生性行為或發生性行為尚未給付錢財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公復字[2003]5號)
賣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異性之間或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性關系的行為。行為主體之間主觀上已經就賣淫嫖娼達成壹致,已經談好價格或者已經給付金錢、財物,並且已經著手實施,但由於其本人主觀意誌以外的原因,尚未發生性關系的;或者已經發生性關系,但尚未給付金錢、財物的,都可以按賣淫嫖娼行為依法處理。對前壹種行為,應當從輕處罰。